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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政策建构的理论诠释(之二)

  
  4.社会福利的中介协调机构

  
  在社会福利供给的运作过程中,首先要有较好的协调机制,协调公与私、官与民、个人与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其次要整合社会资源,合理有效地运用社会资源;最后要公平地将福利服务提供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行政运作组织的外围,设置一个社会福利的中介协调机构也是福利改革中可供选择的一个方案。

  
  目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社会福利协议会这样的协调性组织。但是,如何对社会福利协调机构进行定位,是面临的新课题。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这两个国家的社会福利行政运作机制都存在着社会福利协调委员会这样的协调机构,都属于协调中介性质的半官方民间机构。半官方的意思是指它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福利协调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但是必须参加对协调委员会的财源预算、募捐、福利计划制定等进行审议和监督。社会福利协调委员会实行会员制,协会的成员包括由政府经营的福利设施、事业团体经营的福利设施、民间团体经营的福利设施等。在专业技术管理和社区资源协调上,政府经营的福利设施与民间设施都一样,接受福利协调委员会的调配。

  
  关于社会福利协调委员会的职能。社会福利协调委员会是协调政府和居民之间、社区福利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中介组织,同时也是提供具有示范性福利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组织。它是介于官与民之间的半官半民的中性机构。它在对福利机构、福利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进行民主协调管理的时候,可以推行会员制度,会员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有优先享受福利资金援助和福利项目投标的权利。委员会的决策机构由政府部门、福利团体会员代表、专家学者、居民代表构成。委员会的事业经费一部分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一部分依靠自己的募捐,一部分通过征收会费以及自身的福利经营活动支撑。

  
  社会福利协调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从事与福利发展有关的调查研究;制定福利发展规划;负责与福利发展有关的联络协调;宣传普及政府以及社区的福利政策和有关福利的基本知识;接受政府的委托经营具有先驱性和特殊需要的福利服务项目;对福利非营利团体进行组织管理和评估;发动和组织志愿者活动;开展福利教育;福利人才培养,等等。

  
  (二)社会福利供给主体的建构

  
  支撑社会福利供给的主要力量,一是以入住为主的福利设施供给,二是以社区为据点的社区福利服务供给。

  
  1.福利设施供给体系

  
  社会福利设施是福利供给体系中最为稳定的供给主体。但是,中国福利设施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还相当大。根据2003年民政部颁发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现有注册登记的收养收容福利设施39736所,其中国家办3082所,集体办38876所,民办996所。其中养老福利设施34855所,占总比例的87.7%。在中国,社会福利设施发展非常不充分,虽然近年来获得很大的发展,但是各类设施的总和还不足4万所,这与12亿8千万人口相比,显得极不平衡。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福利设施,是解决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虽然在发达国家,出现了逐步减缓发展福利设施的计划,加大发展社区福利服务项目的倾向。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发达国家的福利设施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经营,基本趋于饱和状态,而我们几乎没有经历发展福利设施的阶段,我们面临的不是缩小发展计划,而是要去开拓渠道尽快发展福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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