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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政策建构的理论诠释(之一)

  第三,福利服务利用、购买主体。以往我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往往忽视利用、购买方的权利、需求、利益,把提供福利作为一种由上至下的恩赐行为,往往采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和管理方法推行下去。这种忽视利用、购买主体利益的官办作风会导致福利供给市场的畸形发展。由于自身的经济收入、生活方式等差异,在福利需求上,利用、购买主体会出现多元化和多层次化。而这种差异随着市场经济渗透将会越来越扩大,利用、购买主体的需求变化动向、购买方式决定着政策的制定和福利提供的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应该充分尊重利用购买者的意愿、需求、利益,为它们提供营利性的、非营利性的、公共性的福利服务,给他们以选择的自由和权利,满足不同利用、购买主体的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福利多元化体系的发展,以及居民民主管理意识的增强,会涌现出来一批互助合作社形式的供给组织。这样的组织不是为了营利而经营,是为了满足自身或者亲友的福利需求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经营方式不一定通过经济流通流域,也可以采用时间互换、劳动互换、感情互换的方式解决。这种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既是利用、购买主体,又是供给主体。所以,利用、购买主体并不是被动地接受,在一定的环境之下它会自发自愿地去付出。
  (三)社会福利政策建构的方法论
  社会福利体系的基本构成决定着社会福利的运作方法。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形式,会有不同的方法论。比如,政策主体需要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宏观管理,重点是掌握福利财源的公平征收和公平分配,制定社会福利的有关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它的主要功能是达到社会的统合和资源的整合。作为供给主体,其方法是协调和综合管理。它通过协调、联络、综合管理的方法在个人、社区、政府之间架构沟通的桥梁,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充分的利用。同时,并通过社会调查活动,对政策主体推动的宏观方针政策的实施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把操作主体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政策主体提供依据。从管理的角度,供给主体还需要了解社会福利需求,通过微观的服务和专业化的技术操作,帮助那些被社会边缘化或者由于种种原因生活不能自立的群体实现自立,尽快回归到社会生活当中。政策主体,实施主体,利用、购买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割裂的,而是一个互相制约、互相连动的关系。既要保持各自主体的独立性,又要兼顾与其他主体的平衡和协调,如果一方主体出现失衡现象,三项机制之间就会出现倾斜。见图2。(图略)
  图2 社会福利对象、主体、方法之间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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