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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政策建构的理论诠释(之一)

  社会福利发展到第Ⅲ阶段以后,社会保险制度走向成熟,个人对社会保险的投保已经作为收入支出的一部分,预先支付或者预先储蓄,并成为社会成员必须要承担的一种社会契约和义务被固定下来。社会成员的最低经济收入保障作为一项社会权利被制度化以后,它的发展规模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与此同时,对以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服务的范围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福利需求开始出现普遍化的趋势。通过增设福利设施解决日益多样化的福利需求,已经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社区、家庭、个人等的协作,建构一个多元的福利供给机制,才能够顺利解决。福利服务逐渐走向社会化,融入社区和家庭生活。在这一时期,社会福利以提供解决生活问题、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性福利服务,与以解决经济收入保障为主要任务的社会保障形成两大相对独立,互相平行发展的体系。
  (二)社会福利政策的三大主体
  根据上述对社会福利的定位和理解,社会福利作为一项发展的社会制度,它需要有相对独立的对象、主体、方法、目的等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
  关于社会福利的对象,可以认为它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但是民生问题有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收入保障的层次,一是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生活保障层次。社会福利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后者,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的是前者。但是,两者不是割裂的,只有把两者糅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民生问题。
  关于社会福利的主体,按照传统的观念看,社会福利主体主要是指社会福利政策,即政府行为方式。这是把社会福利政策与社会政策混为一谈而导致的误解。社会福利的主体并非社会福利政策这一个主体,它是由三大主体构成,只有在三大主体的互动关系达到一种协调和平衡的时候,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效应。社会福利三大主体形式分别为:
  第一,社会福利政策主体。政策主体主要是指立法部门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政策决策部门。政策主体的职能是负责社会福利法令、政策的立案,统筹规划社会资源,并力图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公平分配,缓和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
  第二,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主体。简单地说就是提供各项福利服务的部门。它由基层政府、社会福利团体、社会福利中介协调机构等承担。它负责推行政策主体制定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制定调整福利服务计划,并直接参与福利设施运作及福利服务活动。同时,对居民生活中的福利问题进行调查、管理、指导,引导居民通过非营利和义务活动的形式,参与提供福利服务活动。另外,在推行政策主体制定的政策过程中,对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成效进行评估,并向政策主体提出改善的建议。供给主体不单单是提供各项福利服务的运作实体,还兼有承上启下的中介协调功能。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重点在于改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供给方式,以及提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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