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决策原则
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全球治理的原则
科尔曼曾经指出,“没有胸怀全球的思考,便不能树立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全球责任并非限于考虑全球性的利弊得失,它也意指应用一种整体思维方式,改变公共政策和公民行为中屡见不鲜的支离破碎、见木不见林的思维方式。”[7]全球责任从根本上反对对任何地区的人民进行经济的或政治的剥削,它理解到这种情况不仅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是无法接受的,而且从务实的现实角度而言也将无法维系环保的严正性与完整性。生态问题不是局限于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国家之内,生态危机是全球性的。因此,建设生态文明也需要从整体上、从全球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三、水生态文明的制度构建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建设生态文明,当前第一要务是要建立健全的水生态法律制度体系。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就指出要“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它标示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从我国的情况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并实施二十多年,已有一定的立法、执法实践。目前,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尽快补充修订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并建立独立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