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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文明的法理分析及其制度构建

  
  3.代际正义
  
  这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后代人的利益不是一般意义上地受到了当代人的影响,而是由于科技发展使后代人在时间上的先在不利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后代人在最大的基本意义上依赖生活在现在的我们。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我们选择的作用”[4]。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自身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当代人的行动所引起的后果。这些行动对于后代人的利益给予促进的同时也存在着造成伤害的巨大危险,可能严重地挤压了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这样,由于这种先在的不利地位以及当代人行为对这种不利地位加强的可能,后代人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影响。这样就需要人们重新思考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涉及资源分配和文明传承的行动的性质,这种考虑“不是自然情感的基础,而是出于正义的考虑”[5]。
  
  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坚持公平原则。生态文明所理解的公平是一种广义的公平,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主要表现为依据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原则,考虑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的需要,既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又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满足。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6]是生态文明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制定当代人的发展计划时,应依据代际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将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从总体上看,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处于公平问题的核心。当代人之间的不公平既阻碍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的实现,使当代人之间难以就全球环保合作达成共识,也是影响代际公平的因素。我们留给后人的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将增加他们实现彼此间的公平以及与自然的公平的难度。因此,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是确保公平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二、水生态文明维护的原则
  
  (一)协调原则
  
  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各部门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黄河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做到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水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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