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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制度研究

  国外对于从事设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一般都采取各种政府补贴制度或措施,如给与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环境补贴、出口奖励等,使开发此类产品的企业并不因此丧失比较成本优势。但我国目前缺少此类措施,导致企业如果希望取得环境标志,必须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这对一些中小企业必将造成经济压力,也使得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高于同类非标志产品,降低了环境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了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在今后不断完善政府补贴这一制度以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政府的消费程度在国家财政支出乃至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政府绿色采购,即采购有环境标志的产品或服务,对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如美国《政府采购法》第23章专门就采购环保产品和服务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总统第13101号行政命令要求通过废弃物减量、资源回收及联邦绿色采购来使政府采购行为生态化,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利用再生物质来增加和扩展这些消费品的市场,引导国民生态消费。日本2001年颁布施行的《国家等采购环境物品等促进法》,即《政府绿色采购法》,主要规定了政府作为特殊消费者的采购行为。它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采购行为,促使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并对公众的生态消费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等。[12]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外部经济刺激,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示范行为,宣扬了全新的消费理念和思维模式,称为环境标志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
  
  3.消费税收制度
  
  消费税收制度,从某种角度而言,其更像是环境标志制度的制裁性措施,它通过税收这一强制性手段,对公民的消费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性调整,将消费者义务进行具体化,达到鼓励或限制对某些物品的消费,实现改变或引导民众的消费行为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的目的。
  
  我国自1994年起,也开始实施环境税收制度,并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变,在2006年对一些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虽然从目前来讲,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的消费税收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未能体现节约性课征原则、未能体现限制性课征原则、未能体现受益性课征原则。[13]但消费税毕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今后,除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的增加或取消对一些产品的征税外,应将针对重点放在那些规制不是人类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活动行为,如加大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征税、开征碳税、开征燃油税等。同时可以实行累进税率制,对那些严重危害环境的消费行为加大科处力度,通过加大消费的成本,实现对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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