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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视野下的环境标志制度研究

  
  (三)环境标志的依据未考虑公众意见
  
  环境标志的依据就是指环境标志产品所依据的评价标准。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60多种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涉及复印纸、水嘴等多个产品。由于环境标志的认可和实施涉及到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任务就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这是环境法律法规的特性所决定的。
  
  目前,国内外都通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产品全过程评价方法,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生命周期包括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和后处置四个阶段),即产品在四个阶段对三种不同介质(大气、水和土壤)的影响及其噪声、生物毒性等因素的影响评价,同时考虑不可再生资源和能源的利用,产品的耐用性,易维护和安全性能。但由于各种产品性能各异,加之缺乏通用的、全面的环境危害检测和环境衰退评价方法,要对产品各个阶段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多因素综合评价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目前各国的具体做法常常是以产品的单一阶段、单一特性来确定标准,或者仅集中对几个主要影响进行研究,建立适当的标准阈值并制订相应的标准。[7]如对复印纸的环境标志技术标准,就分别从生产复印纸的原料、复印纸的亮度等角度进行考察。
  
  这种制定标准的方法虽然比较客观,同时在颁布时考虑了标准的先进性,但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毕竟不可能在某一个行业中占据绝大部分,否则它将失去自身其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进行相关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充分考虑产品和服务所针对的消费人群的关注范围和承受程度,这就特别需要加入公众参与的程序,考虑公众意见。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参与在此出现了不应有的缺位。同时,从产品全过程的评价方法本身来看,评价方法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其所关注的核心是产品对于与人类活动直接相关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忽视了对生态系统本身和动植物等的影响。
  
  (四)环境标志授予的主体和程序不够完善
  
  2003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即“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并授权这个中心开展环境标志授予工作,其成为了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唯一的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成立,不仅意味着我国对环境标志的授权使用,形成了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管理的全新格局,而且标志着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在机构、体系两个方面都形成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态势。
  
  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证需在满足申请认证的条件的基础上,经过由企业自愿提交申请、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企业将经审核后的申请书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组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并批准、发给认证证书等程序。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一些企业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驱使下,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仅凭借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查及日后的监督检查,不可能真正弄清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缺少了公众、行业团体等参与,使环境标志产品的审批更多地增加了行政的色彩,而缺少了公益性的性质;第三,企业在无法获得相应的审批时,仅有权进行申述,缺少了其他更为有效的救济渠道对企业的权益进行保障,将可能导致环境标志制度对企业的诱因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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