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正式开始。环境标志制度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至今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我国面前的环境标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无法可依”。目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据的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即非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伊始,这些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国际贸易日趋频繁、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和引人瞩目,原有的环境标志制度早已不适应现实的发展和需要,因此,进快将环境标志制度纳入立法,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二)环境标志的范围存在缺陷
环境标志的范围是环境标志认证的前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NCL 9)》将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分为了45类,但并非所有的产品在目前都属于环境标志的范围之内。大体而言,各国环境标志所确定的产品类别多集中在低毒、低害、低排放和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如德国列定了七个产品类型:可回收利用型、低毒低害型、低排废型、节能型、可生物降解型、低噪声型。加拿大与德国产品种类基本相似。日本产品种类则侧重于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家用产品,如厨房用品、生活垃圾堆肥器、太阳能产品、回用纸等。[5]到目前为止,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在家电、办公设备、日用品、纺织用品、建筑装修材料等领域开展了56大类产品的认证,有1100余家企业生产的21000多个品种规格的产品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
现阶段的环境标志的范围显然存在缺陷:第一,现行环境标志多集中在产品上。虽然2005年中国环境标志在生态住宅和装饰装修行业开始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标志着环境标志开始由产品开始迈向服务领域。但相对于巨大的服务市场需求而言,环境标志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还远远不够;第二,诚如有些学者指出,标志计划首先考虑的是对环境有害但通过采取一定措施能较大程度减轻污染或危害的那类产品。对环境有害而又无法减轻其污染的产品类,无法成为环境标志产品;同样,对环境基本无害的产品类也不可能成为环境标志产品,因为在这些类产品中无法比较相互间环境特性的差别。[6]但笔者认为,这不应潜在的成为限制环境标志在所有的产品上存在和应用的充分理由。环境标志制度事实上是将产品和服务在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中所包含的环境信息,对公众进行公开披露。事实上,既不可能有任何产品或服务是可以脱离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的,也不存在完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人们消费的(包括在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产品在使用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将污染环境;服务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或不当处置等也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公众有权知晓任何产品和服务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这是保证其环境权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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