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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四、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现实依据
  
  (一)延伸产品责任制度弥补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局限性
  
  尽管延伸生产者责任弥补了传统废弃产品管理模式的责任主体缺失,同时通过责任承担刺激其在生产阶段考虑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对废弃产品污染起到了一定预防作用,产品废弃物污染问题得到了改善。然而,也应当看到延伸生产者责任政策的局限性。从其政策功能上看,优先强调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而不是源头减少;从其责任配置依据上看,强调生产者责任是基于产品环境问题源于生产阶段而不是源于产品系统的认识。因而,制度局限必定影响其实施效果,责任延伸也不应仅仅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要从根本上解决废弃产品问题,首先应该考虑采取措施减少废弃产品的产生,然后才是考虑对产生的废弃产品的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而目前减少废弃产品污染产生的主要途径有:
  
  第一,要求生产者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在生产的过程充分考虑到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这种途径的效果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技术的因素和生产者进行创新的动力。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的EPR制度只对生产者的废弃产品的处置责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对于为废弃产品处置而进行的原材料选择、产品设计等则依靠生产者在承担延伸责任后的自发激励行为实现,这往往由于投入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巨大差异收效甚微。
  
  第二,将预防责任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这一真正的源头。不论技术如何先进,只要进行产品生产,就必须有原料和能量的投入,同时必然会有废弃物产生,因为产品终究会成为废弃产品。当不能回收再生或回收再生没有经济合理性时,就必然面临无害处置,而这个过程本身又是一次能量的投入,不可能达到“零污染排放”。当这种“非零排放”的累积超过环境容量时,污染依然会发生。因此,废弃产品污染问题的预防最根本的还是要对产品的市场需求源头进行,消费者形成产品需求市场,而产品需求市场决定企业的生产投入。这就为产品责任的进一步延伸指明了方向。
  
  总之,目前的“延伸生产者责任”虽解决了产品废弃阶段处置的责任主体空缺问题,实现了污染治理责任从政府向生产者的转移,取得了废弃产品污染控制的良好效果。然而,作为一种从生产角度对产品废弃物污染进行预防控制的政策,产品生命周期概念的引入和环境管理理念的转变,使得人们认识到废弃物污染治理责任应着眼于整个产品系统,而不仅仅是产品的生产阶段,于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不可避免具有了先天的局限性“延伸生产者责任”是建立在环境问题源于生产阶段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其实质仍然采取的是一种“末端控制式”理念指导下的产品废弃物管理策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产品相关的废弃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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