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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尽管延伸生产者责任弥补了传统废弃产品管理模式的责任主体缺失,同时通过责任承担刺激其在生产阶段考虑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对废弃产品污染起到了一定预防作用,产品废弃物污染问题得到了改善。然而,也应当看到延伸生产者责任政策的局限性。从其政策功能上看,优先强调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而不是源头减少;从其责任配置依据上看,强调生产者责任是基于产品环境问题源于生产阶段而不是源于产品系统的认识。因而,制度局限必定影响其实施效果,责任延伸也不应仅仅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1994年11月,美国的清洁产品和清洁技术中心(Center for Clean Products and Clean Technologies )在连续探讨EPR四年后,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主办第一次研讨会,集合各界专家,探讨这一概念在美国的可能应用方向。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简称PCSD)针对EPR议题,将欧洲的“延伸的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概念,修正为“延伸的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并订定一般性实施原则,并建议采行自愿式之EPR体系[4]。
  
  二、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美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把“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定义为:“是一个使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来寻求机会实现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的原则。”“EPR是一种新兴的实践方法,它着眼于从设计到处置的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以识别资源节约和污染预防的潜力。在延伸的产品责任模式下,源于产品及最终废物的环境危害的责任由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及最终处理单位共同承担……延伸产品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识别出最具降低特定产品环境影响能力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既可能是原材料的生产者,也可能是最终的使用者。”从定义来看,其所指的产品责任的延伸是对传统产品责任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责任的进一步延伸,而不仅限于生产者,因此,它是从产品系统而非生产系统角度推行污染预防的新政策,是对传统污染预防原则内涵的延伸和扩展。
  
  从责任内容看“延伸产品责任”是相对于传统产品责任的全面延伸,即是对传统产品责任体系中各个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公共组织、甚至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进一步延伸,不仅包括产品的财产责任还包括产品的环境责任,产品生产、消费链中的每一成员,对于该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都需要承担责任,而责任承担的轻重则取决于产品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因此,不论是上游的原料开采、提炼、到中游的产品设计、生产、包装、配送、消费,还是下游的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至最终处置,哪一个环节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程度较大,则该阶段的责任归属者即应负担较重的责任。其目的是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形成产品链,定位上中下游的关联性,同时藉由延伸产品责任的实施,推动“整合性生产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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