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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


孟春阳


【摘要】在消费社会阶段中,传统的产品责任体系无法满足现实的社会需要,产品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导致了“公地的悲剧”。延伸产品责任扩展了传统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体系,较好的解决了产品废弃物在处置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对延伸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本文从延伸产品责任的产生出发,在研究了延伸产品责任的概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延伸产品责任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关键词】延伸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责任;生产管理;环境管理
【全文】
  一、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
  
  传统的产品废弃物管理模式是:“国家承担,公众分摊,生产者不管”,而造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则是在产品废弃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而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仅仅从作为载体——产品的财产属性出发来考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忽视了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产品由于其自然属性给生活和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传统产品责任体系的局限无形中鼓励了大量的废弃产品的“免费”抛弃,不可避免产生了产品废弃物的“公地悲剧”。
  
  随着环境管理理念的深入和改变,产品的生命周期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清洁生产机制的重要依据。在理解产品责任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理解,也要充分考虑到产品在各个阶段的生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传统法律关系生态化的同时也应是产品责任的生态化。产品责任扩展最初是在延伸生产者的责任的领域开始,1975年瑞典发布的《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最早体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称:“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设计和制造时就寻找产品废弃后如何处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关于污染预防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该产生这样的局面,即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9年荷兰在《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中明确指出,现有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环境责任割裂的状态应该改变,生产者的责任不应止于产品出售时[1]。瑞典环境经济学者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于1988与1992年为瑞典环境部所完成的两份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概念。[2] 199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从谁污染谁负责(PPP)和污染预防的角度,首次正式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的基本原则。[3]1991年的《德国包装法令》是EPR发展史上的里程杯,EPR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中被明确且具体地规定下来。Reijnders (1993)将EPR简述为“(将生产者)目前所承担的对生产过程中废物管理的责任延伸到消费末端废弃物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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