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体系,是提高政府信息收集能力,及时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基础。
(四)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宣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制度。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为二级,用橙色标示。发布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警报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防止灾害的扩大和次生灾害的滋生。进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原则。这已经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我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管理意识还比较弱,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还缺乏整合和协调机制,包括系统的战略和政策规划、组织化的保障、有效的信息支持和信息沟通、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人力资源保障、与国际及地区组织的合作机制等。因此,在应急处置中非常有必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方协作”的机制。二是坚持“社会动员”原则。社会公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实现由单一“政府应急”向“全民应急”的转变。社会动员机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提高全民危机意识机制和能力建设机制。二是社会成员参与机制。民间组织的力量不容忽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和与民间社会结合紧密等特点,通过人员派遣、物资援助、募集资金和提供信息等手段不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灾害救助、事故调查阶段,而且在前期的预警、监控阶段都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三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和实施应当坚持“合理、有效”的原则。一般来说,制定和实施行政应急处置措施的基本原则是:与行政紧急措施性质相一致;与紧急危险程度相一致;与紧急危险阶段相一致;与紧急危险类别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