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划分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加以分级,主要是为监测、预警、报送信息、分级处置以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依据。一般的水污染事件和较大的水污染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较小,可控性较大。而突发性水污染一旦发展到重大的程度,就需要启动应急机制,来控制和防止水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那么何为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关于重大环境事件的规定,我们可从水污染导致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污染范围等方面,把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界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水污染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范围的清晰界定,是建立应急启动程序所必需,是科学防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杜绝人为的懈怠和反应过度所必需的。
二、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组织管理体制
强有力的环境突发事件管理机构是应对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应急组织、管理体制的科学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成败与效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应急管理体制作为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的关键。在美国,“911事件”后,联邦政府成立了独立、专门、综合性的“捆绑式联邦应急机构”——国土安全部,不仅合并了应急管理委员会、运输安全局等40多个联邦机构,还接管了联邦与州、地方政府的协调职责。国土安全部每年向州政府拨款22亿美元用以建立全社会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系统,包括在较大的城市设立独立的综合性应急机构,在较小的居民社区通过设立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进行社区应急管理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在俄罗斯,联邦紧急情况部是俄联邦7个强力部门之一,直属总统领导,并在全国六个大区设立分支机构。俄联邦政府各部门都有与紧急情况部对口的局级或者处级机构。[2]
在我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国务院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在中央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污染防治、治理的专门机构对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统一管理,水利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分工负责和协同合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水污染应急管理的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即由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环保部门先行应对管理,层级上报。但是由于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分属若干不同部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比较分散,同时法律对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应急指挥不够统一、协调,反应不够灵敏。由于缺少统一的紧急事务管理机构,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每年度或者更远的时间内可能产生的各种危机事件缺乏宏观性的总体规划,对一些明显可能成为危机事件的问题缺少事先详细的预警分析,导致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往往是被动反应模式,每次突发事件发生后,会根据影响程度,临时成立一个指挥部或委员会来处理各种紧急事务。[3]虽然环保总局在2001年设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后改为环境监察局,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但从现实来看,其应对处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这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有效运作的重大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