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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者的社会评价

对第三者的社会评价


张建东


【全文】
  
  在陕西科技大学法学系“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继续案”小组研讨会中,作为初涉法律的学子,对第三者的社会评价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不能因为张学英是第三者就剥夺她的一些正当权利”,说这是“道德审判”。这样的观点并不新奇,但是这样的观点还是值得我们反复思考的,因为这关乎一个社会的社会风气和每个人在这个社会中的精神安顿。与其说,这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毋宁说这是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在当今道德状况风雨飘摇的时代,这样的问题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下面我主要是把我的观点——从社会的和社会成员个体的角度——简略奉出。

  
  以下是本人经整理的在小组讨论中的发言。

  
  下面谈谈对第三者的社会评价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在本次研讨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必要在此申明和澄清我的观点。我们知道,整个人类社会分为男人和女人两大类,这一对关系是社会最自然、最基础的关系,其稳定、和谐的状态时社会稳定、进步的前提。“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引自《周易·家人》)基于这种认识,婚姻关系一直是道德乃至法律调整的重点,对合道德的婚姻,道德应该努力维护其稳定的状态;对合法律的婚姻,法律也应该努力维护其稳定的状态。对于实质上不合道德和不合法律的婚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首先应该通过合法的离婚途径解决,这是对一个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尊重。第三者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是应该受到谴责和否定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他(她)在实质或形式上破坏了禁经过道德和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侵犯了婚姻关系某一方所享有的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享有的婚姻类型的权利。

  
  至于有人可能会同情第三者事实上收到的伤害或现实的弱势境况,我想,与其说他们是在同情第三者,倒不如说他们是在同情一个人权意义上的“人”(这就和我们同情落魄、忏悔的罪犯一样,都是在同情一个人,而不是在同情罪犯或第三者),况且一个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康德所说的理性个体的意志自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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