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兼与王卉青、陆蕾二位同志商榷
陈福录
【全文】
2004年3月,李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办了长城借记卡一张。2008年12月,李某在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的ATM机上使用该借记卡取款时,犯罪分子赵某等人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窃取了李某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之后,赵某等人复制该卡,通过ATM机取现和刷卡消费等手段,盗取了李某借记卡内的资金共计9万余元。李某再次使用该卡取现时,发现卡内金额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当天的ATM机监控录像,后将赵某等人抓获。李某因卡内资金被盗,与银行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共同赔偿其卡内被盗资金及利息。
这是2010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民商审判”栏目刊登的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王卉青、陆蕾二位同志《本案是储蓄合同纠纷还是信用卡纠纷》一文(下称王文)所用的案例。王文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是李某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二是李某与工商银行间的委托发起电子指令的关系;三是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间的业务清算关系。
笔者认为,王文对后两个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文章未注意到银行卡跨行交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现作如下分析,以与王卉青、陆蕾二位同志商榷。
王文认为,工商银行是根据加入银联网时作出的付款承诺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的。然而,工商银行为什么要作此承诺呢?换言之,此承诺有何法律意义?王文并没有作进一步分析。实际上,无论工商银行还是中国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只有在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联)签订“入网协议”后,才能加入到银联网中。而至少需要两家银行加入到银联网中,才能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就本案而言,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分别应与银联签订“入网协议”,才可加入到银联网中。笔者认为,单就中国银行与银联之间的“入网协议”,可分解出以下三个委托合同关系:
一是中国银行与银联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务为银联向中国银行提供该行客户在工商银行交易信息的转接服务,主要包括:银联将工商银行受理、发送的中国银行客户取款、查询的申请信息转发给中国银行;银联将中国银行发送的同意取款及查询结果的信息转发给工商银行;银联将工商银行发送的已取款的信息转发给中国银行;银联将中国银行发送的资金清算信息转发给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