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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司法认知之比较研究

  
  对于由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由于其不可反驳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存在举证责任转移问题。

  
  第五,产生的效力不同

  
  推定的效力体现为没有反证时,无需举证,推定事实存在。推定事实的存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基础事实的确凿。法官在运用推定法则时必须首先确信基础事实的真伪,如果作为前提的基础事实不合人们的生活经验,那结果可能更不合常理。其次,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需要明确的是,反驳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反驳基础事实(包括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和法律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能对推定本身提出置疑。再次,事实推定的效力要弱于法律推定的效力。

  
  司法认知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当事人而言,免除了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搜集其他证据上。对法院来讲,法院应当对符合司法认知适用条件的事实进行司法认知,而一旦采取司法认知,直接认定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后,法院则无需查证该事项。

  
  五、结语

  
  通过对推定和司法认知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属于推定的范畴,法官允许一方当事人反驳。因为公证文书有效性的确认主体是法院,法院在开庭后,经过当事人辩论、质证才可确认其是否有效,即法庭对此事项的认定是法庭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作为结论性事实认定其他事项。

  
  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性确认方式,推定与司法认知在合理、妥当地查明案件真相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又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又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明确何时适用推定原则,何时适用司法认知,也就是要善于把握“火候”,以促成诉讼的高效与经济。而本文的努力也正在于此,希望这些探索能够成为测量这种“火候”的温度计,能对法官的判断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李志栋、孙燕,所在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第117页。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56页。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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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页。
肖胜喜:《刑事诉讼证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4年版,第118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77页。
白绿铉、卞建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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