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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司法认知之比较研究

  
  我国有学者认为对司法认知可以反驳,这实则是对其误解。

  
  比较而言,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明确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合理争议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不会引起合理争议的以下两种事实之一:(1)在审理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周知的事实;或者(2)能借助于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确认的事实,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置疑。[8]这意味着该事实能够被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公正性等不容被怀疑。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已经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加以采纳。[9]因此,司法认知不具可反驳性。司法认知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对某些事实,没有证据即可确认其真实。如果司法认知可以反驳,那么它就不具备司法认知的基本特性,所谓可以反驳的司法认知实际上是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如推定等。对于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采用司法认知,而只能采取其他诉讼证明方式加以证明。是否具有可反驳性是推定与司法认知的本质区别。同时,对于具备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及时适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法官应予以驳回或者及时制止,防止被当事人作为推定而纠缠不休。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四,举证责任是否可转移

  
  在许多情况下,推定的法律效果是移转举证责任[10]。具体表现为,在推定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推定事实,他们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替代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因此,法官在诉讼中必须首先确信基础事实的存在,然后无需证据,认定推定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则推定停止生效。但在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提出以前,必须假定原推定事实的存在。对于主张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两种:首先,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即提出证据证明原基础事实有争议或者不存在,而且使法官确信其主张,其程度至少达到使法官确信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其次,举证负担。表现为提供新的证据的责任,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可转移性不仅仅是简单地对基础事实的反驳,更重要的在于提供新的证据,从而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新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新事实的出现,这种举证责任的可转移性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停回转,直到法官查明案情为止。但需要明确,推定的效力体现为没有反证时,无需举证,推定事实存在。

  
  法官在诉讼中对某一基础事实经过推定予以认可,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反驳,则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即举证责任转移到反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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