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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与司法认知之比较研究

  
  二、概念及相同点

  
  1.推定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设,这种假设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理论上,前一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在基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连接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媒介则为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必然联系的准则。逻辑推理是指根据已知真实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真实性的思维活动,它是由论题、论据、论证组成。推定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从性质上讲,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方法,即证据法则。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以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推论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3]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和借鉴其它科学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以间接证明为依据的事实推定得以认可。可以说,间接证明是直接证明的替代性方式。在此证明过程中,经验法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作为红线,成为证明事物因果律的辅助手段。法律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推出另一事实。

  
  2.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需证明而直接确认其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制度。换句话说,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必须认定的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即给予考虑,不待当事人举证,即予以认知,并且把它认为真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3.推定和司法认知的相同点

  
  推定和司法认知的适用主体都是确定的,只能是法官,并且专属于法官。

  
  在推定时,双方当事人虽然不是推定的适用主体,但却是提供基础事实和主张权利的主体。正是在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下,法官作为推定的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在司法认知时,其他各主体(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等)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因为这是由法官的职能---解决社会纠纷——所决定的。其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客观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决定了其能够对某些事项持深入、冷静和准确的认识和思考,故法官有能力亦有资格承受此责任。相比之下,其他主体不具有以上职能。许多国家都将司法认知作为审判职能上的需要,法官对此要当然适用。但是对于法官可以认知以及当事人认为应当属于认知范围的事项,一般需要以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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