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律师收费,能不能解决老百姓请不起律师的问题?显然,这个问题更有意思。
各位看官想想,政府不能为困难群众提供“公职”律师的基本服务,反而违法要求律师承担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这是一种什么精神?显然,这是一种“转移”社会矛盾视线、“嫁祸”他人并“逃避”自身法定责任的“奸商”精神,因为这时的政府犹如“商人”,怎样能够节省维持政权的“成本”并且还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利”是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六、规范的律师费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当事人有无树立理性消费的概念?
笔者认为,需要对律师服务进行“消费”的人员主要有两类:一是“有难”之人,二是“有产”之人。“无产阶级”根本不需要律师,就像当年的共产主义革命根本不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来打江山,而只需要“打土豪、分田地”的暴力方式就足够了。
整部
律师法根本就没有关于律师收费制度的规定,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律师费是一个受
合同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司法局根本就没有权力限制或监管律师收费。司法局即便与发改委互相“狐假虎威”,也不能改变这二者在法外自我设权和滥用监管权力的特性。
总的来讲,北京发改委和司法局出台的“政府指导价”完全是一个违反
价格法、违反
律师法、违反
合同法、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产物;是一个政府部门在法外自我设定权力并且滥用监管职权的产物;更是一个损害中国律师业健康发展而注定一出台就面临“失效”的产物。
因此,对律师服务的“消费”根本就不可能是个“理性”消费,不可能是个像去饭店对着菜单“点菜”一样的消费。归根结底还是个“三度”的问题:一是律师的知名度;二是对律师服务的依赖度;三是对律师的信任度。除此之外,所谓的任何决定律师收费的“规定”都是一纸空文。因为,政府可以控制律师的收费,但不能控制律师的“大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