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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耐你去控制律师的“大脑”

  
  四、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在实践能否落实?会不会为了规避指导价,采取对策,从而形成潜在的纠纷?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试行规定”和“指导标准”没有任何可行性,因此从出台之日就是“失效”之时,在实践中不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因为,一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确定力、约束力必须要等到司法检验之际才能体现,而其本身的违法性表明,这个规定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个违法行政的产物。如果法院认为这个“规定”的效力比“合同法”还高,那全中国的律师自然“无话可说”,那就说明法院获得了“推翻”合同法的权力了。

  
  至于纠纷不断或规避之举,当然是难以避免了。甚至整两个“规定”会起到“挑拨离间”律师与客户关系的重大效果。鼓动客户去推翻“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信?你们等着瞧!

  
  五、政府相关部门表示,制定指导价是为了限制畸高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诉讼负担,缓解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人群请律师难等问题。政府指导价规定能否起到规范作用?能不能不能解决老百姓请不起律师的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这个“规定”既不能帮助困难阶层,同时又损害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因为如果真是困难阶层,你那怕完全免费也不会改变他们“维权难”的困境。

  
  “相关部门”的“表示”实际上真实地体现了整个中国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转移社会矛盾的思维定势:即把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想法设法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转嫁由其他民事主体来承担。“困难群众”之所以“困难”,其根源是政府之罪,并非律师的收费导致了产生了一个“困难群众”的阶层。

  
  长期以来,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资本及“黑领”阶层,这个阶层的兴起是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和我国目前阶级大分化的主要根源;党权被滥用、政府多腐败、司法深度黑暗、法治遭高度破坏,这才是人民群众维权困难的主要根源。律师本来是维护民权的一个中坚阶层,但目前已经成为被“肃反”的对象。因此,损害律师业的发展、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恶果”迟早要在普通民众的身上遭到“报应”,受害的归根结底还是普通民众。即便是“黑领”阶层人士,其一旦“落马”,首先想到的是让律师来维护其权利。但很遗憾,当他们在台上的时候,他们及他们那个阶层已经集体将律师的权利限制在几乎“濒临灭绝”的地步了,当他们落魄之际需要律师之时,律师也无能为力了。所以,事实上如果我们都生活在真正的“法治”和“民主”社会里,则任何人都离不开律师;如果相反的话,则我们的社会其实本来是“不需要”律师这个职业阶层的。正因如此,“李庄事件”的发生和对律师的“肃反”乃至逐步“消灭”律师这个阶层在某些人看来就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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