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依赖度”,如果一件法律事务任何律师都可以办得了,那么你这个律师凭什么收高价?律师的竞争性和市场规则必然要对此作出反应,此类事务中的律师报价根本不可能高得了;
其次说“知名度”,一个律师助理或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律师凭什么可以和大牌律师同等收费,难道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办理是一项没有差别化的“流水”作业?难道的律师的知名度对当事人的信任度没有任何影响?难道构成“驰名商标”的世界名牌应当和普通商品标成统一价格?
最后说“信任度”,如果当事人信任某一律师,那怕他(她)不是知名律师,那怕这件法律事务连实习生都能办得了。但是,“老板”就是信任或指定要这个律师去办,而且老板又自愿支付高额律师费。那么,这样的民事行为又有什么违法性或是社会危害性而需要劳驾政府去禁止或限制?
可见,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已经“勤政”到多么地可爱而又可笑的地步。
二、目前律师费受人“诟病”的地方有哪些?
律师收费在什么地方受人“诟病”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虚假命题,“诟病”并非取决于律师收费的高低。
试想:如果一个律师不能尽心尽力,不能正确对待当事人的信任;那么,即便是收取很低的费用也会受人“诟病”;相反,律师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反而更加促进了当事人对其的依赖度。那么,律师的高报价反而是其乐意接受的,因为高报价会促使律师更加小心翼翼、更加如履薄冰地为客户尽职尽责,客户所获得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回报将会更多。
反观北京市两部门的规定,如果完全按照这一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来执行,等于加速“毁灭”在中国这样的国情之下好不容易才发展起来的律师业。因此,一味地少支付律师费并不符合客户(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因为,律师的工作效果具有很大的“人身性”特征,是否尽心尽力取决于律师这个“自然人”的服务行为及其大脑中“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公共律师或公有制体制下的律师永远不可能是最好的律师。所以,低付费的客户永远不可能得到最好的服务,因为你无法控制律师的“大脑”。
三、政府指导价合不合法?律师费有政府指导价合不合理?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论证的法律问题,从
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得出一目了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