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耐你去控制律师的“大脑”
师安宁
【全文】
笔者一贯认为,律师的工作效果具有很大的“人身性”特征,是否尽心尽力取决于律师这个“自然人”的服务行为及其大脑中“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公共律师或公有制体制下的律师永远不可能是最好的律师。所以,低付费的客户永远不可能得到最好的服务,因为你无法控制律师的“大脑”。即便是权贵阶层,你也无法做到这一点。
关于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司法局出台并于2010年5月30日开始“试行”的所谓对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中的有关违法性问题,笔者原本打算前几天写一篇文章进行评析,但还未能下决心动笔。正好某报记者来函征询笔者的看法,所提的一些问题又是“命题”作文,才促使下决心动笔。
下面是那位记者老弟所列的有关问题,笔者逐项表明了看法:
一、律师费收费的现状是怎样的?是否主要靠律师与当事人约定,数额约定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据笔者所知,无论是北京或是全国各地,均出台过关于对律师收费如何想法设法进行“制约”的规范性文件,但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很少有人按照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早先出台的所谓的“指导价”收费,今后也不可能按照这个“标准”来收费,因为其完全与现实脱节,完全不符合律师业发展的市场规律,完全没有可行性。
律师收费主要是协议收费,也就是按照
合同法来协商收费。律师费确定的最高法律依据是
合同法,而不是
律师法,更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价格法中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制度。
律师费的构成因素十分繁杂,根本不是“试行规定”中所列的那几项一看就是外行“拍脑袋”出台的“因素”。笔者认为,一件法律事务中的服务价格的构成主要取决于“三度”:一是律师的知名度;二是对律师服务的依赖度;三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度。其中第三项因素是最关键的,即当事人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