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王某交通肇事案
马青良;马明星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4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一桑塔纳轿车从某县城驶往集镇途中,行至一下坡路段时,从醉酒翻到在路面的张某身上碾压而过,未停车驶离现场。张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3时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因机动车辆碾压致盆骨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证:该案发生时距中心现场前方(以王某车辆相对)停有一大货车,该司机见到路面躺着一人,遂停车后以变换灯光的形式提醒对方车辆(指王某)注意,货车司机看清了桑塔纳小轿车的车牌号后报警。
王某供述,当时看见货车司机变换灯光,以为是提醒会车,见到路面上有一黑色的东西,以为是石头,遂将车开过去,当时车颠了两下,没多注意,也没停车。
经有关机构对肇事桑塔纳技术检验,该车制动系统良好,灯光正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观点
1、不属于肇事后逃逸。逃逸应是明知发生了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本案中被告人不确知是否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的,故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应依据《
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罚。
2、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依据《
刑法》第
133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其肇事后逃逸与受害者的死亡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
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三、法理探析
综观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与如何理解与认定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仔细分析本案不难发现,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也就更谈不上是逃逸致人死亡,应按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