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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特别重要。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出了差错,并且绝大部分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两个规定抓住这一核心问题,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只要办案人员认真地加以贯彻落实,案件的质量就有了保证。


  

  两个规定所确立的证据规则,是对我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丰富和发展。《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第一部分所确定的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以及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内容,有的内容虽然在一些程序中已有所体现,但学理和立法中并未明示。这些原则都是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程序,但长期以来,人们的认识和理解不一,没有达成共识,只是在学理上有少数人提出,而立法并不明确。例如:对于证据裁判原则,许多人认为我们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必要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用法制的标准衡量其科学性、规范性,特别对案件事实之认定,尚不明确。因为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人们认识的差异,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而证据裁判原则,就比较明晰,易于操作。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犯罪,才能使人心服口服。因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二条明确指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一规定不仅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列主义的唯物主义观点,在实务工作中也澄清了许多错误的做法。把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标准,它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澄清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和认定方法。所以,这一规定是对我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丰富和发展。还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三条规定的程序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的质证原则,第五条对证明标准关于确实、充分的解释等,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它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产生重大影响,并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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