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樊崇义
【全文】
我认真阅读和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是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就以上八条规定的内容而言,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由于它是历年来办案经验的原则性总结,加上当时的立法背景,这些规定多数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与办案的实际过程和具体运用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新出台的两个规定,针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的运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的原则、笼统之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
两个规定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2008年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等。这些内容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都有所体现,解决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期盼已久而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间接证据的定案问题,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如何排除的问题,都很有针对性,都是对办案中的实际困难的破解。这些做法完全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