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主义体制与中国经验的升华
季卫东
【全文】
在法大,谈大法,这是法学理论研究者的光荣。我首先感谢论坛主办方的邀请,使我有机会面对前辈专家和青年才俊,就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这样宏大的叙事发表个人意见。
法律的传统与移植是一个老话题,可以追根溯源到十九世纪席卷全球的现代法典编纂运动,甚至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古罗马法的发现和重新诠释。但在今天,在这个论坛上,语境已经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亚洲的勃兴、东亚共同体的形成、中国的经济奇迹、北京共识,这些语言游戏正在涂改制度变迁的轨迹,正在重新定义社会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涵意。以此为背景,怎样认识法律的传统与移植,就变成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在中国,围绕法律的传统与移植的讨论,始终与如何迎接西欧现代文明的挑战这一政治抉择密切相连,人类基本价值、制度学理以及操作技术层面的思考或多或少反倒被掩蔽了。无论如何,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的一个半世纪,中国对法律制度的变革,我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基本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清末民初,以“中体西用”和“托古改制”为基本特征。试图通过旧瓶装新酒的方式,既敷衍那些得寸进尺的列强,又减少社会变革的阻力和冲击力。当局的目的在于以部分的、表面上的变化,换取列强同意废除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治外法权”,但在经济关系、权力以及道德规范方面,依然希望维持原来的形态。这条保守主义的法制思路因甲午海战的惨败而被打断,因洪宪帝政的瓦解而告终。
第二个阶段是民国时代的黄金十年,以国家制度的“全盘西化”为基本特征。特别是民法典,几乎完全照搬德国。还出现了像王宠惠、吴径熊这样精通欧美制度原理的杰出法学家。但是,因为忽视了法律的文化之维和本土民众的公正体验,也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农村革命,这条效法欧美的现代化思路很快就名存实亡了。
第三个阶段是革命根据地以及1979年以前的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以毛泽东的“造反有理”口号为基本特征。把马克思主义抵抗权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石,以人民意志的名义突破既存的强制性结构和人工的法律秩序,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政治动员,促进经济基础的改造和氏族共同体关系的解体--在这个过程中,的确形成了某种创造性浑沌,但也造成了持续不断的政治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