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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瑞士“权力的纵向配置与地方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第(2)至(5)专题是关于纵向分权的制度比较的。这是本次研讨会的主干部分,集中了8篇报告论文以及多篇相关论文,报告论文分别为:《瑞士的纵向权力体系:联邦、州及市镇的不同能力》(瑞士,彼得·哈恩尼教授);《瑞士市镇层次的民主治理:重要性及其限制》(瑞士,凡妮莎·吕埃格尔助理研究员);《瑞士各州的政治自治和对共同价值的维护》(瑞士,伊娃·玛丽亚·贝尔瑟教授);《瑞士的税收与财政均衡》(瑞士,彼得·哈恩尼教授);《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法治化》(中方,熊文钊教授、郑爱林);《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与前景展望》(中方,杨海坤教授 等);《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征》(中方,王磊教授);以及《分税制、地方公债与央地财政关系的深化改革》(中方,苗连营教授、程雪阳)。第(2)专题是关于分权法制框架的制度介绍的。来自瑞士的彼得·哈恩尼教授是联邦主义研究所的所长,他根据瑞士联邦宪法介绍了瑞士联邦制下的纵向权力配置的宪法框架:瑞士是三级联邦制,即瑞士宪法提供了三个层次(联邦、州及市镇)的政治治理的制度保障;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的有限权力,并建立了有利于各州的权力推定原则,即未被赋予联邦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各州享有宪法直接保障的自治权力,在宪法之下具有主权地位,被视为瑞士联邦制的基石;市镇自治受到联邦宪法的保护,由各州宪法及法律提供具体的制度保障;三个治理层级的权力运动的基本方向为联邦化,即经由民主程序不断推进重要权力的国家化进程,但各州仍然保留基本的自治权力,从而实现统一性(unity)和多元性(diversity)的在宪法上的有机统一。显然,这样的联邦制安排里的美国影响是比较明显的。该专题的中方发言人是来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熊文钊教授,他在与郑爱林合作的论文中提出,中国建国后数次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都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这需要专门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以明确划分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并通过扩展现有的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之间的权限纠纷,推动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熊文钊教授对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素有研究,出版过专著《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不久前,应北京大学法学社之邀,熊教授前来北大作了主题为“中国‘省直接管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的演讲,提出目前热议中的“省直接管县”体制改革需以“小省区”改革为前提,在保障中央统一协调权威的条件下推进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宪法重构,本次研讨会也将其演讲的整理稿收入论文集中以供参考。第(3)专题是关于乡村/市镇民主治理的。来自瑞士的凡妮莎·吕埃格尔女士是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的博士候选人及助理研究员,其在《瑞士市镇层次的民主治理》一文对瑞士独具特色的市镇自治制度进行了介绍与分析,她认为基于瑞士的三级联邦制,市镇不单纯是从属于州的行政单位,而具有公法上的独立行政区域的地位,可以行使行政权及制定相关法律的权力;市镇自治受到联邦宪法、法律以及州法律的保障,其法定范围内能够自行决定其组织结构(普通市镇结构或特殊市镇结构),具有很强的直接民主的特点;市镇自治中的直接民主机制具有深远的历史传统和制度生命力。瑞士受卢梭直接民主理论的影响很深,尽管基于政治的实践理性而不得不在国家的日常政治层面接受代议制民主,但又在两个重要的宪法层面保留了直接民主的形式:一是针对重大宪法性问题(比如是否放弃中立国地位而加入欧盟,各州合并或分立等等)的公民投票制度,而不是通过横向的宪法司法化解决;二是市镇层次的直接民主参与和治理。即使以《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成名的密尔也赞成一种结合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的“分层民主”理论,从而被列入参与式民主理论家的序列。凡妮莎女士对瑞士市镇民主治理的详细介绍显然会给我们很大的冲击与启发,对于我国基层民主的制度构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该专题的中方发言人是来自苏州大学法学院的杨海坤教授,其提交的论文为刚刚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民权利的公法保护》的初步成果,主题为中国乡村自治问题。杨教授不是直接从现行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入手,而是将中国的乡村自治回溯至更远的历史与传统,认为历史上的宗族势力、乡绅阶层和保甲制度在维系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据此提出完善当前乡村自治的制度路径:限制和削弱乡村宗族势力;保护和发展乡村精英阶层的作用;政府善治并逐步还权于社会。中国现实的乡村自治结构是:村一级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以直接民主为原则,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框架内实行自治,类似于瑞士市镇自治的理念诉求与制度安排;乡镇一级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核心,建立的是一种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核的代议制民主。这两种乡村自治的建构模式都是现代西方的民主建构模式,杨教授提出中国的“历史资源”的现代转化问题,涉及到如何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系统化思考乡村自治基本原则(直接民主、代议民主、乡绅自治)的重大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4)专题是关于纵向分权体系中的政治分权问题的。来自瑞士的伊娃·玛丽亚·贝尔瑟教授从宪法上分析了瑞士是如何联合那些分享不同价值的自治地区并使之和谐相处于整个联邦体制之下的,她尤其强调瑞士人民的联合的动力与自治的动力如何在宪法上达到了动态的统一与协调,如何在保护语言和文化多元性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对联邦国家的共同价值的认同与实践。伊娃教授突出了联邦法律至上的意义(尤其在人权保护领域),并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来在语言、宗教信仰和学校教育方面的重要案例阐明了整个瑞士联邦伴随联邦化(国家化)而在普遍价值上的提升。该专题的中方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磊教授,其在论文中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中国纵向政治分权的基本特点:适应于单一制的法律保留原则,通过法律而非宪法授予地方权力;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监督权,地方权力机关被视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延伸;地方没有立宪权,即无自主组织权。第(5)专题是关于纵向权力体系中的财税分权问题的。来自瑞士的彼得·哈恩尼教授认为征税权的分配问题触及了现代国家分权化推进程度的核心,联邦之下的构成单位具有何种确定的税收权力是理解联邦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枢纽。他进一步结合瑞士联邦体制提出:瑞士宪法将税收方面的实质性权力安顿于各州自治权范围之内并成为各州自治的重要基础;联邦国家对税收的分享比例从一个非常低的起点出发逐渐扩展,但仍然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源自各州不同的经济、地理、人口状况的财政不均衡通过援引一种宪法框架内的财政均衡体系而得到考虑与解决,其中联邦与富裕的各州按照法定的基金贡献比例承担对贫穷各州的财政均衡责任;作为联邦治理第三层级的市镇在作为各州之一员的意义上享有一定的征税权。彼得教授最后总结到,“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原则贯穿着瑞士税收制度发展的始终,以确保公民免于过重的税负。该专题的中方发言人是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的苗连营教授,他基于中国1994年分税制的制度框架,结合最近关于地方政府公债的发行争议,讨论了中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改革问题。作者认为,破解地方黑洞的最为根本且亟需的策略不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而是要依据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允许地方发行公债,不但不利于地方债务的化解,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经济与社会风险。中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中国财税法治化的一个里程碑,相对清晰地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在税收上分权安排,大大增强了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尽管分配方案对地方存在不公平,地方在税收立法中的作用仍然被大大低估--这一带有联邦制色彩的制度改革被钱颖一等经济学家称为“财政联邦主义”。苗连营教授通过对1994年改革以来十余年的经验考察,指出了分税制在发展中暴露的一系列缺陷,认为应从立宪主义的角度围绕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批评短期化与偏离性的政策安排,体现了公法学者对现实的敏感与积极应对问题的学术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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