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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标准解读

  

  (三)就刑罚标准来看,审前羁押在各国一般仅适用于重罪案件


  

  从适度原则的角度考虑,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的适用应有一定的刑罚幅度限制。一般来说,刑罚越重,刑期越长,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越大,就越可能发生逃避诉讼及攻击社会的再犯行为。而量刑较轻的犯罪行为人,特别是过失犯罪,发生侵害社会的后果本身已违背其个人意愿,甚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交加,一般不会再犯新罪或妨碍诉讼的进行。同时,从利弊得失角度考虑,行为人亦清醒地认识到:“逃避诉讼实乃得不偿失”。因此,其产生逃避诉讼及再犯的可能性亦较小。所以,为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各国立法一般对其适用的刑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一些国家以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作为审前羁押的适用标准;如在法国,审前羁押仅适用于重罪及轻罪案件,对于违警罪案件不予适用,即使是重罪及轻罪案件亦非均可适用审前羁押。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在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中,如果所犯的是现行轻罪,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于或者高于1年以上监禁,或者所犯的是其他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于或高于2年监禁,且司法管制义务不足以起到保障诉讼和安全需要的作用,可以命令临时羁押。在德国,立法虽然允许对轻罪和违警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对只判处6个月以下剥夺人身自由或者180日额罚金以下的行为,不允许根据调查真相困难之虞命令审前羁押。只有在被指控人已经逃避程序一次或者已做逃跑准备,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无固定住所、居所,或者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情况下,才允许以逃亡之虞命令审前羁押。而对于特定种类的犯罪如谋杀罪、杀人罪、残害人群罪、故意伤害、危及生命、身体的犯罪、暴力和恐怖组织犯罪、严重伤害、纵火罪、种族灭绝罪、核爆炸罪等可径行羁押。在美国,一些州传统上排除特定罪犯审前释放的权利,这些犯罪一般是指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因为,根据一般常识,无论多少钱都不能确保生命处于危险当中的被告人会自愿到庭接受审判。最近几年,一些州扩大了拒绝保释的罪名范围,即包括所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或被指控犯特定严重暴力的犯罪行为{7}其二是有些国家根据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确定羁押期间的依据。如在意大利,该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防性羁押的最长期限:(一)在侦查阶段,预防性羁押的最长期限:1.对于依法应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最长期限为3个月;2.对于依法应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最长期限为6个月;3.对于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最长期限为1年……。在西班牙,该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可能判处1个月以上到6个月监禁,羁押时限为3个月;如果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到6年监禁,羁押时限为1年;如果可能判处最高刑期,羁押时限则为2年。在后两种情况下,时限可以被分别延长至2到4年。在荷兰,该国刑事诉讼法亦规定,在判断应否予以羁押的时候,应将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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