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审前羁押标准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辩护权对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将受到影响,即使法律赋予其充足的辩护权,那也只是一种书面权利。虽然,其依法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因人身受到羁押,其与辩护人的会见、交流必然受到影响,特别是在律师的在场权、会见权及联络权受到限制或禁止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最终将导致辩护权的虚化。而审前羁押标准的确立就是为了避免司法、执法机关滥用自己的羁押权,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可能在自由状态下不受阻碍地行使辩护权。其具体效用主要在于:(1)有利于寻找证人及收集有利于本方的证据。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许是能够辨认潜在证人的惟一人员,或者只有其本人才真正了解证人的情况。因此,只有在自由状态下,其才能更好地寻找证人或收集相关证据。(2)利于向法庭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在自由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易于向法庭展示自己诚实、守信、有责任感的良好形象,并向法庭证实他们一直在诚实、辛勤工作,以此对自己及家人负责。(3)利于坚定自己的辩护信心。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由状态下,即可在律师和亲友的帮助下,理顺自己的辩护思路,坚定自己的辩护信心。
(三)确立审前羁押标准是限制“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会休止……,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5}因为,权力的过分集中意味着权力的滥用。任何机关或个人拥有过于重要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因此,立法机关应将重要的权力尽可能地分离,避免其集中于某一机关。审前羁押标准确立的实质即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明确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借以限制司法机关适用该项权力的范围,避免其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专断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利遭到不应有的损害。因为,如果审前羁押的标准不明确,即意味着在此问题上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合二为一,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审前羁押适用中的自我授权,自行制定审前羁押的适用标准。因此,制定审前羁押标准的权力必须由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得僭越。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羁押时必须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具体标准,以此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