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后现代反思
张庆庆
【全文】
作为报考志愿时的“热门”,就业时的“冷门”,法学专业究竟何去何从?对于法科学生来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对从事专门法律职业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我国《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等法律文件都作了明文规定,凡是从事检、法、律师等行业人员(正职)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才能从事相关专门法律职业。作为学习法律而又不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这是何等的“尴尬”?从理论上讲,作为专门学习法律知识的法科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存在困难。但是种种迹象表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非易事。在目前司法考试过程中存在这一“怪异现状”:法学自考生比法学本科生通过率高;法学本科生比法学硕士通过率高;法学硕士比法学博士通过率高。换句话说,理论水平的高低竟然与通过司法考试率成反比关系,这不得不令人为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倍感忧虑。
应该说,造成这一“怪异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偶然因素、命题特点、法学教育状况、复习备考方法等等。然而,就法学本科教学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在教学理念上存在矛盾分歧,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定位上模棱两可。在理论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教学两种模式之间无法抉择,这就导致了法学教学体系的冲突与杂糅:理论研究的开放性思维与法律实务严谨思维的冲突。两种教育理念导致了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主次、线路不明。应该讲,司法考试是一门关于法律实务应用的考试,倾向于法律具体规定及其应用的考试,而目前的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两种教育理念都不能适合于司法考试模式。理论研究的教学模式要求的是开放性、延伸性,包罗万象、发散性的法律思维,这与司法考试的明确性、确定性相违背。而法律实务教学在目前的高校实践中开展的也并不是尽如人意。要么是缺乏实务条件,要么是受教学计划所限,使得法律实务教学带有明显的“学究式”、“教条化”。其二,法学教育方法上存在严重缺漏。一是缺乏明确的指引。也就是说,作为法科学生应该学什么、用什么、朝哪个方向努力,并不是十分明确,使得学生很“迷茫”;二是缺乏矫正教学。比如说,法律学习惯性产生之后,若其学习方法上存在缺陷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而是“任由自取”,难么就难以改变与形成科学学习方法与习惯,而这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目前的法学教育(以法学本科而言)带有明显的“灌输式”、“本本式”的倾向,只是将法学知识“强加”于学生身上,而不是运用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模式增强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与自学应用能力。而更严重的缺陷在于(中国式教育之“劣根性”所在):缺乏、忽视法律学习方法教学,而是以一种“放羊式”、“任由自取”的方式教学,忽略了方法教学在学习中的重要性。这就造成了在要求时限、方法、技巧性的司法考试面前,考生们措手不及、溃不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