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语
状元落榜在这几年似乎已不新鲜。高考移民、特长生加分,如今又有更改民族身份,真是应有尽有。纵然我们的高考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迫切需要改革,但法治的大敌是超越法律、漠视法律。无论是考生的“投机钻营”,还是管理部门的“严惩不怠”,都应当在现有的制度内进行,民众的讨论也应立足于现有制度在诉诸于情理。这样才能发现法律的漏洞,也才能建设性地捍卫法治(制)。遗憾的是,对于高等院校的招生,我们还没有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规范,行政法规也鲜有涉猎,多是以教育部的红头文件作出规定,由此给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造成盲区,被处罚者完全可以站出来说“不”。[8]
四、案外余墨
除此之外,笔者还想说的是,众说纷纭中,多是以情论事,少有人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分析。此次事件中,周泽律师给予了持续的关注,但应者寥寥。虽然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已得到学界公认,[9]而进入学者们视域的“案例”(case)多是进入司法领域、为法院所审理或判决的案例,甚至更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人民法院选编的各类文献中出现的案例。这固然与我们的案例研究刚刚起步有关,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的法学对社会的关注和反应还很不够,还不能从书斋理论回到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10]笔者认为,完整的案例(case)研究还必须关注那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例”,要像其他社会科学学者那样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谈case,这不是凑热闹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现实和理论所需要的,也是法律人所应有的担当。
首先,相对于法院汇编的“案例”来说,“事例”没有经过他人的“咀嚼”,也免受当事人的诉求、律师的争议以及法官的裁决所框定的问题(Issue)所左右。我们完全可以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提炼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个中缘由。少一些条条框框的拘束,多一些自由发挥的空间。
其次,法院汇编的“案例”都已尘埃落定,学者的分析尽管对于法律的完善,法官思考方式的提升,下一个个案的公正有所助益,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不过是事后诸葛。而“事例”则恰恰是当事人,乃至社会的迫切需要,捋清法律缘由,正是应当事人之所急,送当事人之所求。同时也是社会对法律人的渴望和期待。
最后,限于我国目前案例公开的信息不够,学者们所能获得的可供分析的案例实在不多。从现有的文章来看,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案例指导》、《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为数不多的案例汇编的热捧,对其中所收的案例反复咀嚼,而媒体追踪报道、热炒的一些司法外“事例”则鲜有问津,似乎没有法院的介入,就不成为案例(case)。认真对待“事例”,不仅可以扩大我们的研究视野,让我们攫取的样本可以更广些,恐怕也能更多地关照中国的现实需要,解决中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