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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落榜的法律迷思

  
  北大是在7月2日作出弃录决定,而6月30日,重庆市教委已经明确表示,何川洋因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而被取消少数民族加分资格,但其录取资格仍然保留。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的规定,“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考生,被报考的高校理所当然地应该通过审批,予以录取,给予其入学资格,否则,就是滥权,就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5]也就是说,在北大决定弃录时,何川洋是享有录取资格的,只不过是以“裸分”参加录取。北大虽然有在投档考生中挑选的权力,但绝不是随意挑选,而是在招生政策所限定的条件中进行挑选,考生的成绩当然是最主要因素。除非排名在前的考生有特殊情况,否则只能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根据北大发给何川洋的信息可以看出,[6]北大弃录的主要理由就是何川洋伪造民族身份,认为何不诚信,犯了“原则错误”。那么,北大录取过程中,那些是需要考虑的“原则错误”呢?这种“原则错误”的认定有何依据呢?笔者尽力查询了高考录取工作中所有的政策性规定,涉及考生思想品德的要求是教育部于2009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其附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何川洋的不诚实显然不属于品德不合格的范围。莫非北大适用了未曾公开的内部规范?

  
  3.谁有权对违规状元作出怎样的处罚?

  
  北大无权弃录何川洋,不等于纵容违规造假,更不必然意味着法网疏漏。实际上,在2009年4月22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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