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凡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具体到学生参加考试,更改民族成分需要过五关:(1)伪造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证明;(2)通过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查(3)经公安部门审批;(4)更改考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5)在高考报名点老师的监督下,报名参考,获得加分资格。何川洋更改民族身份是在2006年,那一年他15岁。如果说伪造身份证明,经相关部门审批都是在其父母操办下完成的,那么,学校的学籍档案应该是他本人填写,或至少说本人是知情的。15岁的年龄,虽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但在自己的民族身份认同上,必定是具备了相应的责任能力。高考报名时,再度填写民族身份,年满17岁的何川洋对自己的民族身份已不能说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要知道,高考报名的所有个人档案信息都是由本人填写,如果说未满18岁,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高考报名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报名信息还有何意义呢?因此,不能说何川洋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享受了父母所给予的利益,而是他也参与了这项造假事件,至多不过说他可能是“从犯”罢了。
2. 北大是否有权“弃录”何川洋?
向以开风气之先而闻名的北京大学,在高考成绩揭晓后,便主动于填报北大的何川洋联系,面谈后许诺他被光华管理学院预录。但随着身份造假事件的争议愈演愈烈,7月2日凌晨,北大又以短信告知放弃录取何川洋。于是乎,北大也成为众人争议的对象。著名律师周泽首先发难,于7月4日在《新京报》发表《弃录何川洋涉嫌违法》。次日,学者陈步雷在《新京报》发表回应文章《弃录何川洋无涉违法》。除此之外,法律学者张千帆,《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编童大焕,评论家盛大林等人均撰文发表高见。[4]
众专家见仁见智,观点一分为二,答案经纬分明,理由分明是“情”与“法”的较量。认为北大弃录何川洋并无不当,甚至为其大唱赞歌的评论家盛大林先生认为,北大应该就是纯洁的“象牙塔”,应该把诚信的道德品格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认可北大弃录合法的陈步雷认为,何川洋和北大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可以报考、要约,学校可以选择、承诺。即使是一比一地投档,北大也没有义务录取重庆投送来的所有考生,更何况是按照1.2比1的比例投档。”法律学者张千帆也认为“诚实和信用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个人素质,应该作为决定录取的重要因素”,北大弃录是有一定理由的。对此,笔者并不否认诚信的重要性,甚至从情感上来说,笔者也认为堂堂北京大学是应当有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但从现有的制度来看,北大的做法则未免失当。周泽律师对其的指责颇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