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先进行行政复议,而后再提起诉讼。程序大致雷同,此不赘述。
五、结语:挑战司法
此时距离“李洋事件”的发生已一年有余,一轮又一轮的高考在悄无声息中来临。时间已冲淡了一切,真的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现在除了李洋的家人,鲜有人问及远在南国的李洋还好吗?我们不得不惊奇于时间的伟大和奇妙,但更为我们的忘却而遗憾和悲伤。“李洋事件”虽然以似乎更为完美的结局画上了句号,但我们不要忘了,“李洋事件”的主人公不仅仅是李洋一个人,而是承受着相同命运的28名考生,只是其他人都没有李洋这么幸运。没有状元的名誉,当然也没有城市大学抛来的橄榄枝。他们要么选择复读,要么选择二本,[40]只有默默承受这份“不幸”。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李洋事件”终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没有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和轨道,我们也便不能保证下一个李洋不会出现。[41]
当然,笔者撰写此文并不是在为高考移民辩护,更不是鼓励或放纵高考移民,我们的民众为“李洋事件”争的热火朝天,也不是在为高考作弊寻找借口。那个和李洋同为高考状元的张新新,因为伪造民族身份被取消资格,却鲜受到关注,就是一个例子。[42]同时我所关注的并不是,或主要不是,高考移民被剥夺上大学的权利(也许大部分人关注的是这一点),而是当我们面对一些现实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当我们认为一些人被剥夺了不应该剥夺的权利时(也许在法律上这种剥夺是应该的),我们该怎么做?也许法治解决的结果可能不会令我们满意,至少肯定不能令所有人满意,但我们应当有一个规范化的解决路径。我们应当尊重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而不是靠民众的激情来淹没法律话语。用群众运动的声势来冲垮本不牢固的法治大堤,更不能轻易用改革的策略来取代法制的功能。要知道诉讼才是法律之母,法治之母,是法治的最高境界。唯有存在一个健全的诉讼制度才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支撑。[43] “即使变法对中国的现代化是必须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是唯一的选择,但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看,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却不利于秩序的形成,因此也就不利于法治的形成。因为,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中,往往发生普遍的、长期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而这些动荡和变革本身就意味着打乱现存的社会秩序,”[44]是对既有法律制度的抛弃,是不尊重法治的表现。而通过司法来发展法律,在法治的框架内完善法制,未尝不是一个良策。[45]由此不仅发挥司法者的智慧,调动和保障了每一个普通公民参与规则建构的权利,而且,更大程度上避免,甚至是阻止了社会的动荡和不安,也在一点一滴的法制实践中,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当然,这并不是鼓吹司法万能主义,不是提倡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司法,甚或法律渠道来解决,而是要在既有规则之下,寻求救济。[46]因为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政府和法律威信扫地了(爱因斯坦语)。[47]
【作者简介】
李松锋,法学硕士。
【注释】 苏力:《法律如何被信仰》,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44页。
《海南“移民高考状元”被香港城大录取》,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15日。
指招生计划多,录取比例高,录取分数低,报考条件要求低。
《从移民状元无缘清华看海南仙桃高考移民文化》,载《南方人物周刊》2005年8月5日。
《高考移民受教育权该不该限制》,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2日。
具体文件规定,也即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文件就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7号),其中与本案有关的三个条文,全文摘录如下:第三条:所有要求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户籍;(二)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后两个学年在我省就读;(三)考生本人小学或者初级中学在我省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考生本人在我省有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或者属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但限定报考本科第二批和专科(高职)学校。
《高考移民状元不能上清华?》,载《广州日报》2005年7月13日。
《在琼就读未满2年 理科状元李洋被限报本科第一批》,载《海南日报》2005年7月14日。
《海天学校28考生报一本资格被取消》,载《海南特区报》2005年7月15日。
参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70号)第三条的规定。
2005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府办85号)第三条专门规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在我省,2005年9月30日前已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到2006年或者 2007年高中毕业时,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且本人户籍在我省满两年的人员,在我省报考不受报本科批次的限制。”似乎是针对个案做的特殊调整,终才解开“李洋悖论”,但这已成后话。
《理科状元限报一本》,载《海南特区报》2004年7月14日。
截至2005年7月15日15:30,搜狐网关于新闻:“高考移民是理科状元?”的调查,总投票数已达145235条。
曹林:《海南897分高考状元上学难动摇教育正义基点》,载《新京报》2005年7月15日;相关论述也可参见傅泉胜:《社会正义与高考移民》,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85页。
《海南“高考状元”落榜清华,谁之过?》《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7月25日。
柳哲:《北大清华为何不破格录取李洋》,载《新京报》2005年7月20日。
与此有关,又有人质疑高等院校破格招生奥运冠军等特长生是否合理等,当然这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需另文予以研究。
曹林:《“落榜状元录取”显得何种优劣》,载《江南时报》2005年9月18日。
关注高考录取公平:高考移民是政策的错》,载《新京报》2005年3月11日;相关论述也可参见梁超梅:《从高考移民看高校招生录取制度》,载《中国地质教育》2006年第2期,第29页。
相关论述参见强世功:《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参见王振民:《迷失的“法治”》,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10期,第22页。王师在该文中称迷失的“法治”是指离开
宪法谈法治,钻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漏洞的“法治”,是没有
宪法的“法治”。笔者在此指代不遵守现有法律秩序,而要另立新法的法治建设,即没有法律的“法治”。在某种意义上,笔者认为这是迷失的“法治”的两种表现形态。
郝铁川:《依法治国需要防止法律装潢主义和法治浪漫主义》载《法苑》2002年第1期。
参见袁伟时《从孙袁妥协到“二次革命”: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袁伟时《民初“护法”与法治的历史经验》,资料来源:
http://www.siwen.org/XXLR1.ASP?ID=323,更新时间:2002年8月16日,访问时间:2006年12月20日。
相关论述参见强世功:《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在纷纷对“李洋事件”发表评论时,法学学者则鲜有发表看法的。据笔者有限的查阅中,仅有北大法学院的王磊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莫纪宏研究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莫于川教授对此谈了看法,但也是接受记者采访时的简单评论。见《高考移民受教育权该不该限制》,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2日。
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载《读书》1998年第1期,第20页。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11页。
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R. Pound, The Formative Era of American Law ,51 (1938). 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高鸿钧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61页。
详细规定,参见前注【6】。
教育部公布的《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60条第二款规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参见胡锦光:《
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7页;更详细的论述也可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105页以下。
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第五、六条。
从学理上来说,该条规定任何中国公民都可以提起审查请求。但有学者指出这将不利于相应工作的开展。认为公民“上书”应当具有案件性。参见胡锦光:《论公民“上书”的基本条件》,载《团结杂志》2003年第4期。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3条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解释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是我国在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大遗憾,已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相关论述可参见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张献勇:《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关于参照的含义,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参照”意味着赋予了法院对规章的审查权;少数学者认为,参照只意味着法院可以对规章接着鉴别,而不是合法性审查。参见章剑生:《论司法审查有限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参见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9-15页。
《“海南高考移民状元”的人生过山车》,载《南方周末》2005年9月22日。
其实,李洋已不是第一个特例,2003年以624分摘得宁夏高考理科状元桂冠的黄某,因被举报并被查明身份为“高考移民”后,不但没有得到他梦寐以求的一份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还被当地教育部门取消了高考录取资格。《宁夏取消“高考移民”理科状元录取资格》,载《陕西日报》2003年7月31日。即使在海南这也不是第一例,参见《海南理科状元只能读二本?》,载《扬子晚报》2005年7月14日。而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年都在上演。
张新新,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特克斯县。2005年高考时为达到加分的目的,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锡伯族民族身份的霍城县户口,并改名为“郭刚”。高考中以总成绩660分(含民考汉“双民”照顾50分)摘取全疆民考汉文科第一名。被查伪造事实后,取消了高考的各科成绩,并被记入个人的高考考生诚信档案。见《名为“锡伯”实乃“汉”我区一高考状元“落马”》,载《新疆日报》2005年7月12日。
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406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23页。
通过司法发展法律,实际上我们已有成功的尝试。相关研究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
实际上经由诉讼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单向度思维,是对法律之治的肤浅理解,也是法治不能承受之重。参见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8期,第5页。
爱因斯坦的原话为:Nothing is more destructive of respect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aw of the land than passing laws which cannot be enforced.转引自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