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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事件”的出路何在?

  
  2、部门规章

  
  教育部2005年2月3日出台的教学[2005]2号文件:《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3条报名办法要求: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3、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中(一)赋予海南省的政策优惠有:(4)、对认定为积压房地产的项目,在处置过程中除工本费以外,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6)、对在海南省购买积压公寓和别墅等商品房的本省和外省市居民和单位,给予优惠待遇。(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4)、允许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单位购买海南省积压的房地产。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购买海南省积压商品房,或对基本完工的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后,在海南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作为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教学人员的度假疗养、学术研究基地。

  
  4、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和法律已经保障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出现纠葛的地方是教育部对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海南省对报名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海南省对报名条件的规定又与自己先前的规章出现矛盾。也即所谓的部门规章打架,前后规章不一致。所以才导致后来省教育厅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对李洋等学生的处罚。由此引发矛盾的救济措施,留待下一部分探讨。接下来让我们再看看谁应当为这样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谁该为“李洋事件”负责?

  
  除了直接对李洋等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海南省教育厅应负责承担处罚是否合法外,教育部2005年2月3日出台的教学[2005]2号文件:《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附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59条规定: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6)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6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第61条: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由此规定可见,教育部和海南省的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31]负责海南省的招生工作,指导、监督招生过程,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并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此,李洋等受到教育厅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申请教育部和海南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否则,两部门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四、“落榜状元”的出路何在?

  
  以上讨论了“李洋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显然重要的不仅是找出问题,而主要是解决问题。那么当前的法律制度又能为李洋们提供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呢?

  
  (一)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我国宪法在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时,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的审查制。其中宪法7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为“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宪法70条第2款)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包括“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32]这些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但缺乏相应的审查程序。立法法对此做了补充,其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3]这里没有明确提到政府规章,似乎政府规章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由此导致谁来受理规章备案,由谁来行使规章审查权,则有不同的观点,各地规定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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