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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事件”的出路何在?

  
  (二)话语共识:迷失的法治

  
  见仁见智的讨论,虽然视角有别,但这些话语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共同的东西。那就是目标和路径大致是相同的:通过改革(改革法律制度或教育制度)实现社会正义。从这些话语中可以看出讨论者的良苦用心,无非是想让这个“老大帝国”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这是讨论者献计献策的最终目的。而从讨论的话语中也可以看出,无论是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或是相关部门的“不近人情”,其解决的路径是——改革。改革当前的教育制度,改革有关部门的工作,改革不适当的政策法律制度。

  
  改革,改革,在二十多年的改革生活中,国民们似乎已习惯了改革,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是相关问题不适当,解决路径都是要借助于改革。似乎没有了改革,我们就没有了出路。其实不仅仅是在这个问题上,当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走向前台的时候,公共知识分子,包括一些法学家,纷纷登场,不断为政府、法官和民众提供各种专家意见,建议如何进行立法,如何进行修法,不断为改革鼓与呼。一时间我们走在“大干快干”地建设“立法三峡”的伟大工程中,甚至提出几年之内制定出一部恢弘的民法典。而民众的激情更是被美好的前景所调动,由此形成一种普遍的“变法心态”和“改革意念”。当然,我并不是认为这有什么错,相反,我认为参与讨论者对“李洋事件”的分析也很到位,我们当前的法律制度也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有些甚至是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巨大障碍,也真的需要彻底的改革。但是,错就错在我们仅仅知道如何不断地改革、变法,但却不知道如何尊重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和法律传统,如何维护已有的改革成果。我们习惯于修改宪法,而不习惯于对固有的宪法予以解释,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技艺从已经确立的法律秩序中生长出新的规则。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形成了“有法律而无法制”、“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尴尬局面。[20]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实施这个方略中,有许多看似“法治”的做法,或是为了“法治”而采取的做法,实际上是根本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甚至是以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公众为“李洋事件”提供的疗方就是一个证明。把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救济途径弃之不用,而大谈建设新法治。这样形成的法治建设思路,必是迷失的法治,也难以建设成法治。[21]

  
  正是这种不自觉中养成的变革心态,导致法制和法学的缺场,造就了一个形式法学繁荣,实质法学虚无的年代。这种心态也使得人们的思维处在悖论之中:一方面不断地呼吁改革,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对改革和改革的结果表示愤怒。一方面惊呼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又把目光盯在未来可能建立的那个完美的法律制度上,而忘却当下已有的法律制度。仿佛只要设计一套完美的法律制度我们就可以立即实现了法治。从这种“法治浪漫主义”,[22]就可以看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困难和悖论。一方面,我们之所以追求宪政和法治,不仅仅是因为宪政保护公民权利,而且是因为宪政保持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避免了暴力和革命。“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就是希望在宪法所维持的法律框架内来解决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然而,另一方面,改革心态使得人们不是在宪法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内部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而是在宪法和法律之外通过“改革”甚至“革命”来解决问题,由此构成了宪政建设中的改革/革命与法治之间的紧张。[23]由此导致的结果就只能是谁的话语权力大就由谁说了算,其结果要么导致法治的崩溃和瓦解,要么就只能采取不争论的鸵鸟政策。[24]甚或争论过后,又是似乎一切都没有发生。

  
  (三)司法裁决:法治建设的特洛伊木马

  
  之所以在“李洋事件”中会出现迷失的法治,除了上述认识的误区之外,另一个方面是极其幼稚的法学也缺场了,最忠实于规则的群体——法学家——也没有出席。[25]所以“李洋事件”与“齐玉苓案件”获得了天壤之别的待遇。其主要原因,可能是“李洋事件”没有进入诉讼,仅仅停留在民众的讨论之中,或者说仅仅是个“事件”,而不是“案件”。这便也暴露出法学研究的不足和法律人视野的狭隘,甚至也说明法律人对社会的责任心还不够,仅仅关注于那些进入诉讼轨道的案件,却忽略了法律乃是生活的规则和样法,还有更多的法学问题可能仅仅是发生在生活中,而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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