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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对冲基金的市场控制力

  
  其次,通常的工业上的垄断可以直观地看出来,它的规模大,员工多,市场占有率高。但是,对冲基金一般是很小的机构,只有十几个人,它的资本可能只有10亿美元,但可以做数百亿美元的事情。[4]总部设在美国东北部康州格林威治的长期资本管理基金(LTCM),利用本身的22 亿美元作为抵押,借款买入总值1250 亿美元的证券,杠杆比率高达56.8倍, 并一度买进卖出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市面价值高达1.25 万亿美元,总杠杆比率高达568倍。[5]实际上,对冲基金的能力是建立在对他人资本的利用之上。尽管对冲基金有如此能耐,但从反垄断法分析出发,要认定一个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要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界定了相关市场之后,才能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以股票市场为例,假定在一个地理市场中(比如香港),能够购买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一般的散户,可以是证券公司,可以是各种基金。这些资金形成产品市场(相互之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而在所有这些资金中,对冲基金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即便是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量子基金,仅就其60亿美元的规模,也无法在相关市场中占据一个显著的位置。

  
  最后,最为关键的是,对冲基金控制价格的行为通常不是持续的,甚至仅仅表现为市场上几天的情况,一瞬间的情况。[6]量子基金大获全胜的几个案例中,不管是英国、墨西哥还是东南亚,相对时间较长,但也只持续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之内,对冲基金充分利用了制度赋予它的力量,调动大量资金,控制市场,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从中获利。而经典垄断要求的是持续的垄断,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市场本身是一个具有一定自我修复功能的机体。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市场可以将资源自动配置到利润最高的领域。当一个行业能够获得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高利润时,往往表明这个市场的供给不足,社会资源就会自动从利润水平低的行业流向利润水平高的行业。由于信息和产业进入的滞后性存在,短期内行业的高利润可以得到维持,但从长期来看,发生产业进入之后,行业利润会因为供给的增加而下降。这种滞后如果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并不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因此,只有当行业的高利润持续维持相当时间的时候,并且表明行业中存在市场操控行为,才需要反垄断法来予以破除资源流动的障碍。因此,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持续的控制能力是一个必要的因素。

  
  在美国反垄断法中,对于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有市场力量和垄断力量两个概念。如果一个公司提高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使其高于其他公司提供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后,并没有减少实质性的销售,则该公司具有市场力量;如果企业在提高价格后实质性的丧失了销售量,则说明其缺乏市场力量。但是,从技术的角度而言,任何产品的都存在差异性,都有单独的需求存在。在高度竞争性的市场中,小规模的个体生产者也会对价格有一定的支配力,只要他们出售的是不可替代的商品。如,图书出版是一个竞争激烈、利润很低的行业,但是某一本书的出版商所面对的需求曲线也不是水平的,即便这本书不是最畅销的。出版商能够在一个价格范围内进行选择,而不至于眼看他的产出变成零。比如,一个学术书籍出版商,可以选择以30美元的价格卖出2000册书,还是以50美元的价格卖出800册书。这种选择的存在表明,对这本书的需求不是完全有弹性的,从而证明“市场支配力”是存在的——在反垄断法看来毫无意义的意义上存在。[7]同时,按照对市场力量概念的理解,即使企业在绝对意义上发生损失(即价格不能弥补平均成本)也能拥有市场力量,[⑦]而在这样的定义下,市场力量和垄断利润之间不一定存在联系,因为企业可能在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的同时仅仅获得正常的投资回报(即价格等于平均成本)甚至亏损,这与我们在经验意义上的垄断相去甚远。[8]因此,美国反垄断法在市场力量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垄断力量来和市场力量相区别,而垄断力量概念的核心,就是持续地获得超竞争水平利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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