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也就是国家理性的提炼和提澌的问题。国家理性讲述的是民族国家的创世故事和成长历程,准确地说,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解释和规训,举凡宪法政治、国族意识、民族理想、国家哲学、法律信仰以及和平文化等等,均可纳入这一范畴,不仅说明了“为何要有国家”的历史意义,更且阐释了“国家应当为何”的政治考量,同时寄寓着关于惬意国家的法权图景与德性憧憬。它们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心性与心智,更是优良政体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国家哲学,综理国族的理性与理想,提炼国族的核心文化理念与价值,陈述和表达国民的主流意志,对国族生活和国民心性作出具有历史维度和政治意义的深度阐释,构成了国家理性的核心。
由此,在近代世界文明转型的宏大背景下,藉由国家理性,特别是国家哲学这一理论性思考形式,中华民族以自己为主题而将自己主体化,以主体身份将自己转换为阐释对象而主题化,不仅在于建构中国思想的主体性,更在于形成中国制度的主体性,最后的落脚点却是当下中国千千万万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幸福。不是别的,正是公民的自由与幸福,构成了一切关于中国国家与法权叙事的根本合法性所在,是宪法政治导引下的中国的惟一国家目的。由此,中华民族的国家哲学所当叙说的“人民的立法主权”这一命题,强调服从法律的人,联合起来,同时也应是制定法律的人,主张公民资格的民族性与公民资格的代议性的统一性,以此提供公民身份的自我理解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使国家成为公民的政治联合体与国民的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统一。而这一切,均以地权的复位为出发点。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英帝国殖民地立法。近代以还,英人是最早进入政治民族的国族,深谙地权“兹事体大”,关乎政治建设之道,因而,对内对外,总是将地权作为国族建构的法权纲领,从一切有利于“国基深固”的宗旨出发,调处土地、人民与政体的关系。此种地权配置体制,也就是国家建设之道,其将种族、民族和阶级的痕迹,殖民地奴役关系的反法权本性,掩映于同质性法权面纱之下,一切诉诸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真可谓冠冕堂皇,严丝合缝,玩到家了。
至少,就对内进行政治建设,创造美好家园而言,此于双方均为好事嘛! 否则,怕是应了《圣经》上的那句话:外邦争闹,万民谋算虚妄的事。
【作者简介】
许章润,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社2002年版,第56页。
不惟英人如此,其他殖民宗主国同样如此。例如, 1898年,德国以山东曹州“巨野教案”为借口,乘机强获青岛的“租借”权,随后颁行的便是土地立法,规制土地买卖与地税征收,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实,早在“租借”达成之前, 1897年11月14日,德国远东舰队在胶州湾登陆当天,即颁令“禁止土地买卖”,规定“至买地卖地等事宜,非德国巡抚允准不可”。至于1949年以还的30年里,红色中国诸法皆付阙如,但却于建国之初随即颁行土地与婚姻二法,更有惩罚“反革命条例”,更是法学中人耳熟能详的了。
有关详情,参阅解锟:“德属胶澳租借地法制述略”,载《法史学刊》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有关英租威海卫殖民地法制情形的资料,参见张志超:“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课题——关于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的研究”,载《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1期,第78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7 - 78页、第189页。
参详拙文:“无社团,即无公民”,载《南方周末》2008年6月26日。
唐君毅:《中华人文与当今世界》(补编二)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0页。
参见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同注6引书,第173页。
参见党国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不宜拖延”,载《新京报》2008年9月5日。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4页。
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6页。
媒体报导顶级学府的一位教授“负责任地说, 99%的上访人员都是精神病患者”,更为以“治安”对付“政治”的进路添加了“技术含量”,其效果类似于当年证明犹太人或者黄种人为“劣等民族”的“科学研究”。所谓学者之浅薄浮华,荒唐错乱,于今为烈。
同注10引书,第3 - 5页。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 ,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24页。
参见陈一雄:“最牛钉子户改写中国拆迁史”,载《经济导刊》2007年5月22日。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的确,这是一种主要滥觞于苏格兰学派的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路,但却是今日中国尚需落地的进路,特别是在建设市场经济、民族国家和优良政体纠结一体之际,秉持此种政治经济学的整体性进路,进行全局性观照,可能恰恰是一种更具审慎理性的运思逻辑。
参见同注6引书,第9页。
此种特定时代的“教士”轮番登场的现象,表达的是“时代”本身的嬗变及其所导致的中心话语的流转过程。换言之,正如卡尔·施密特所说,“每个世纪特有的概念是从相应的中心领域获得其意义的”,因而,“进步”概念在18世纪指谓的是启蒙中的进步,意味着文化、自主和教育方面的进步,即道德完善。而在19世纪以还的经济技术时代,它表达的是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因而,正如16世纪的神学家和教士在17世纪成了各科专家, 18世纪引领风骚的是启蒙作家, 19世纪以还,政治经济学成为时代的教士,而20世纪不得不是科技专才和经济学家的舞台。因而,即便是“法律人登场”,多半也只能是配角。参见同注6引书,第234-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