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在于,维权行为发生在公民以个人身份与体制抗争的语境中。在此情形下,其为弱势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采取合法方式,遵循程序理性,根本与道德无涉,因而无法从道德立场褒贬之。以“刁民”比譬,将自己置于道德优势地位立论,居高临下,如前所述,这本身即已无道德,不道德,反道德。我们知道,刻下中国位处转型社会急遽变革的漩涡,大规模城市建设导致的诸如此类公私利益之争,由于权钱勾结,司法难当第三方执法之责,政体弱于应对性政治考量,整体而言,多半是以一切争端恒以损害弱势私利为代价而告终的。一方面,极强国家- 极弱社会的单极结构,使得公权力几乎为所欲为,而公权力出于“GDP发展”的要求,早以为资本张本为业。特别是地方政府近年来的迅速“公司化”,更是使得普通百姓面对着前所未有的超强利益方。另一方面,看似无所不能的国家,因为所有权虚置,保卫动力不足,导致几乎人人均可挖它的墙脚,常常遭受私利的敲索,包括包装成“公共利益”的资本私利的蚕食,而虚弱不堪,甚至于出现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悖论。
置此语境,“重庆钉子户”恰恰在“道德教化”上堪为全民的榜样。道理很简单,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同公共权力讲道理,诉诸法权程序讨“说法”,进而向体制抗争,恰恰表明他或她才是现代公民,是以理性和平手段这一现代公民的心智来捍卫私利,从而也就是在捍卫公益,阐明维护公道,而非仅仅只是一种私性存在,更非挖墙脚的鼹鼠。因而,他或者她不仅没有在道德上起了“不良示范作用”,恰恰相反,倒是以公民一己的理性行为,为国家理性的建构,提供了个体参照,反衬出国家理性建构的迫切性,进而,也可以说他或者她是“公民不服从”的范型,是基于一己道德良心和法律理性向制度进行抗争,为权利而奋斗的样板。特别是他或者她所彰显的和平、理性、守法和循序的公民行动特质,恰恰反衬出“强制拆迁”的无理、暴力和悖德。因此,也可以说,双方的文野之别,更在于分别因循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差异,而这才是真正的道与德的枢机。[14]
昔年吴经熊先生曾经喟言,“商鞅及韩非之徒”坚认国家权力为法律独一无二的渊源,绝对不承认在制定法之外尚有自然法,“这样偏激的主张,结果不但不道德,而且落于刻薄寡恩、作法自毙的终局。他们的主张,是违反天理,不近人情的。所以虽然能够致富强于一时,结果还是一发如雷,一败如灰。所谓‘法家’实在是真正法治的罪人。”[15]姑不论法家是否为“真正法治的罪人”,仅就法有二元、神俗不可僭越,因而一切判断均须上诉天理、据于国法、揆诸人情而言,“刻薄寡恩”终非国之善端,亦非法之良旨,实为普世之理,更是法律面对合法性考问之际,如欲获得自恰则须竭力避免之绝大忌讳。因而,地权的国家德性之维,在吴先生这段话的照耀下,按此理路运思,可谓不答而解了。
有意思的是,所谓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新三民主义”,既是政治上的自我表彰,同时表明了执政者寻求道统的当下努力,还说明道统本身的政治正当性不足,因而才希望通过这一政治修辞来强化自己的正当性基石,而这便也就提供了一种考问其合法性的超越性标准,为时时刻刻的敲打与鞭策,悬示了规范。上述“钉子户”及其所反映的地权的政治意味,恰可以为此作注,从而说明了建构中华民族的优良政体,走向政治成熟的迫切性。之所以说地权关涉国家德性,关乎政治秩序的制度化及其价值取向,其因在此。
四、地权复位:政治改革的法律进路
如前所述,地权是宪制的基石,包括地权在内的市民的财产权是国民人格的构成要素,而构成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关系及其条件的制度化,首先和主要的就是私有产权的确立,由此实现政治与社会的清晰分际,在培育财富主体的同时,形成主权的主体和主题。由此而有市民社会,进而有政治国家。[16]因此,就当今中国而言,启动地权确认的进程,将财富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原理落实为政治国家的法权安排,就是在为宪制打夯,而为自由立基,将“我们人民”的主权坐实,实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政治统一体位格。无此地权和产权,不仅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切实保障,“我们人民”的主权只能停留于言词,而且,“中国”这一经济社会共同体同样难以进境于政治统一体。职是之故,兹事体大,既是一个政治社会与政治正义的建设进程,也是事关道统的国家德性的表达方式。
正是在此,产权和地权所牵扯到的国家德性质问,要求启动政治正义的建设过程,以政治正义化解具体法律正义不足所引发的政体正当性不足问题,从而实现地权的复位,即“耕者有其田”,把土地还给栖息于大地的耕者和居者。反向来看,即是以地权的复位,来实现政权的正当化。古人曾经感喟,“亿兆之心,交骛于利,天下纷然,如之何其可一也?欲其不乱,难矣! ”其难不难,则在于此间所涉政治正义的纲举目张。但是,也正是在此,鉴于刻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按兵不动,无法经由政治授权来启动地权复位,进而转换主权关系,最终实现政治正义这一特殊情况,因此,反倒需要从具体法律正义的疏通起步来建设政治正义,以具体法权安排的技术理性的成长,为价值理性的生长,进而为政治正义的成长提供制度准备与技术积累。此一过程,可谓政治改革的法律进路。可以说,地权的法权建构是一种较为接近审慎理性和公共选择的进路。换言之,在政治正义一时难以实现之际,此种进路实属变通之道,一种迂回前进之道,不仅旨在化解政治正义不足的困境,更在启动政治正义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