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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国家德性

  

  正是在此,牵扯到一个人人皆知却未必人人真知的命题,大白话,那就是土地属于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而首先是农人。耕者与居者,是人类的基本形态,也是多数时期普天之下的一种人类社会学事实。其他一切,均为派生,属于所谓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而任何文明形态及其发展,不能脱离这一基本的生活事实,也是不言自明的。毕竟,吃饭这一先天的生物学特性,决定了人类的社会学存在不能免于“三农”之类问题。因此,追根究源,每个人应有其立足之地,而首先是堪当托庇于天地之间的居所和可得耕作的土地,是基于自然正义的法律正义,也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政治正义。其间情形,一如康德所论,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对它拥有原始的权利”,决定了人们天然秉具“原始地获得”每一分土地的自然法权,而恰成所谓“原始的共同占有”。换言之,用康德自己的表述来说就是,“所有的人都原始地,在出现自由意志的法律行动之前,都正当地占有了土地。..这种原始的共同占有诸物的概念并非来自经验,亦不受时间条件制约,因为这是在真实历史中远古社会的一种想象的、无法证明的设想的占有。因此,它是一种实践理性概念,它自身包含的惟一依据就是:人们可以根据权利的法则,使用他们偶然占据的地球表面的那块地方。”[3]


  

  就当下中国而言,其之极端重要,不仅在于农民占人口多数,因而“三农”为国之大计,根本之根本,任何审慎之思,一切理性之制,均不能无视此一现实;而且,还因为在本根上对于土地的渴求与对于无立足之地的恐惧,仍然是人类的基本心智和普遍心性,并不因城市化与生活方式的变更而稍有变更。它不仅表现为对于“家园”的渴盼和固守,而且反映在“国土”的方寸之变,均会牵动国民最为敏感的神经,触发生存意义上的政治激情。的确,直到现在,人类还是一种内心深处对于失去土地怀持深深恐惧的动物。面对大海的惊惶只有脚踏实地才能救济,道出了人类自从脱离海洋后已然为大地之子的宿命。因而,没有可以耕作的土地并代代保有之,一种法权意义上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切实承诺,于人类的生存而言,实在是不可想象的事。就此而言,对于流离失所的恐惧不仅是基于生计的妥适考量,更是源自担忧生命之遭受驱逐及其意义破灭这一最为深层而隐秘的焦虑。


  

  反过来,当今中国,不分东西,亿万农人虽然对于土地饱含天然的情感,却不肯在土地上专心投入,致使大量农地撂荒,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那份土地养不活人,更在于对于那份土地究竟能否真正属于自己,他们从来就不曾获得过切实而庄严的法权承诺,因而,伴随着毫无把握感的是无所用心的无奈,最终的结果是尽管对于“一亩三分地”时刻萦怀,却谈不上传统耕者的一腔炽爱,甚至于希望摆脱农作,逃脱土地。对于背朝黄土面朝天的农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为幽深的悲哀!


  

  在此,为了让正义表现为看得见的公平,上述“耕者有其田”之“有”,不仅指对于土地的经营与使用,而且是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各项权利在内的完整所有权。正是这一地权的法权安排,建构了耕者与居者的基本政治关系,一种基此关系才能顺畅而正当展开的政治正义。所有靠天吃饭、面朝黄土的农人,都应当获享此种权力。此权之不可让渡,一如生命之不可让渡,因为这是天意,否则如何面朝黄土背朝天,又如何靠天吃饭。甚至可以说,此种权利涉关身份建构政治意义上的人格,无此权利,即无人格。就此而言,当今中国,一天无此种之“有”,则普天之下,一天就无真正农民,只有佃农而已。正如一天“无社团,即无公民”。[4]在此,“为民立君,所以养之也;养民之道,在爱其力”,而“力”何在,在“有”也,一种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各项权利在内的完整所有权。唐君毅先生所说,“为政者不须愁农民不爱国,因他生于土地,死于土地,国家乡土之观念,比什么人都明白。”但是,与此同时,为政者必须“使农民能享有其从容、安泰、宽广、平适之人生,而培养其力量,而对国土有情,可以遇事时守土。”[5]换言之,“耕地”与“国土”合一,地权就是主权,农民就是国民,人民表现为公民,公民坐实为选民,而首先是在身份建构政治上确保其“有”之人格,才能将这“土地、人民与政府”联结而成的时空,锻造成人人拼死捍卫的家园。


  

  此即为仁,而仁为善之本,也是治之道,构成了政治的最高善境。一切政治,不外乎围绕着生计打转,解决国族的生存,而依于仁,据于善,归于和平,一种全体公民政治上的一致同意与人类的休战状态。也就因此,在这个地球上,没有任何一种公权,不管它叫主权也好,还是治权也罢,竟然有权将普天之下的土地悉归己有。傥言一切土地属于自己,并且仅仅属于自己,从本根上来说违犯天意,老天爷,古往今来,可曾有过这等强横之事。论者谓之“地主国家”,可谓形象而辛辣。这样的国家,哪里堪当全体国民托庇的家园? 这样的国度,如何能够成为成熟的国族?


  

  换言之,此种土地国家所有权,其实是土地政府所有制度,进而可能是一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土地所有制,将大地一体垄断于己手,根本违背了自然法则与自然正义,公然僭夺了耕者与居者的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正如“人类”的概念本身已将“敌人”的概念排除在外,因而,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向自己的政治敌人开战不可能是一场为人类而战的战争,只能是某个特定国家试图僭篡这个普世概念以自肥的战争,[6]在此,将理当属于全体人类的大地全然垄断于己手,实即意味着将自己置于全体国民的敌对面,而等于间接向“人类”开战。“国家”基于经济利益而动用伦理与法权工具,作为选手赤膊上阵舍义牟利,则道义性尽失,合法性何存之有! 如果说在国家间政治的意义上,依卡尔·施密特所言,每一个民族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一体,堪为一种政治存在,而世界正是由诸多此种政治存在所构成的政治体系,本质上注定是一个由诸多政治统一体并存所造成的多元格局,[7]那么,在国内日常政治的意义上,耕者和居者对于地权的分享,恰恰是造成经济、社会与文化多元,最终一统于政治,而使民族国家成为政治统一体的最好机制。因为“分享”本身彰显的是政治的德性,国民的法律信仰和公民的政治忠诚便是对于它的最好回报,而法律信仰和政治忠诚是构建政治统一体的二柄,其理不证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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