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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国家德性

地权的国家德性


许章润


【全文】
  

  晚近两、三个世纪以来,真正成功地营建出一个全球帝国的,既不是老美,也不是苏修,而是英帝国,所谓的大英帝国也。在逐步取代“海上马车夫”荷兰,再一役击溃西班牙之后,英人秉持事功精神,蹈扬实践理性,稳扎稳打,合纵连横,终于将自己的军事、种族和文化影响,突进欧陆,散播全球。一个大西洋岛国的方言,随风起势,乌焉成马,居然慢慢变成全球通用语言,尽管匪夷所思,可事实在前,而事实就是事实,不管乐意不乐意,都是不得不承认的。其间,狡黠算盘与宏大视野联袂而来,卑鄙无耻共落落大方同时登场,均为缺一不可的历史文化因素和昭然若揭的民族性格,于成就英人的世纪伟业,在在厥功甚伟。虽然后来人思忖自己的祖先是在“漫不经心”中缔造了一个全球帝国,并且同样似乎是在“漫不经心”中丧失了这一帝国,[1]旁观者亦不妨吊二话,道风凉,以运势、气数诸意阐解,但是,身处历史进程中的当事人之利欲熏心,处心积虑,长远盘算,指东打西,当非“漫不经心”四字所能尽述,也许亦非后来人真能想象还原的。百年后回头,看他起高楼,看他宴宾客,看他楼塌了,彼祖彼孙,何尝不是卧薪尝胆,百年生聚,积劳积慧,哪里有如许轻松悠然。


  

  考察英帝国的发迹,不难发现,与罪恶的种族主义和赤裸裸的丛林规则同行的、布莱克斯通所谓的“帝国臣民与生俱来的”普通法,厥功甚伟。一部英帝国的成长史,就是普通法的成长史,也是普通法的传播史,更是普通法宪政主义攻城掠地、凯歌高旋的挺进史。而作为普通法体系基石的,真正构成普通法一切思量的基本出发点的,不是《大宪章》,也不是为人津津乐道、附会有加的司法制度,更非吾国崇羡者嚷嚷的什么不着边际的“英国人的贵族感觉”,却是构成人间秩序基本格局、堪称一切权利之源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婚姻制度。这才是“重中之重”,而成为维系政制、缔造政治、推展帝国边界和占据文明竞争制高点的制度之核。


  

  极而言之,甚至可以说,整个普通法体系,尤其是私法安排,都不过是围绕着地权、婚姻及其衍生品展开的规范主义唱本而已。它们管天管地,铺天盖地,网罗人事之本,铸就秩序基石,是真正的宪制起点,更是政制的利器。职是之故,英帝国在自己两、三百年的扩张历程中,不论拓殖北美、澳洲,侵占中国的香港,还是南取印度次大陆,肆虐黑非洲,举凡米字旗所到之处,汲汲颁行的第一部法律必定是土地法,联袂而来的则多半为婚姻法以及海关、税收立法。这不,英人在上海和威海强设租界,首先颁行的也同样是这两部法律。[2]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其间牵连甚众,因缘辗转繁杂,难能一言以蔽之,但帝国扩张与国家建构过程中经由法权安排来配置公共权力、调适主权与其人民关系的一些核心要素,必难避免。它们承载了国家意志,表现着国家理性,彰显了特定国族生产与消费的最为一般条件,以及特定政治的价值取向。而一言以蔽之,正不妨说,地权的法权安排,是最为重要的国家制度,其之盈亏阴晴,是衡量特定国族人民幸福与否的重要指标,因而,建构成熟的地权体制,是一切国族走向政治成熟的必经之路。


  

  一、有成熟地权,才有成熟国家


  

  首先,回首英帝国的历史,近观中国今日面临的难题,不妨说,土地制度事关国家理性。其中,土地所有权尤其关乎国家德性。换言之,在形成中华民族的政治、建构中国的政治秩序的意义上,以政治秩序为政治张本,从而为民族国家护驾,民族国家为政治秩序提供具体文化历史语境与时空条件,正是此刻中国转型时段面临的一大课题。自此时段,所谓“自由”与“福利”等后续项目,不仅构成了此种政治秩序的内在建构性因素,而且必定立基于可欲的政治秩序之上才有兑现的可能性。在此,地权讲述的是人民彼此之间以及与自己的政体之间的相互承认法权,既是政治本身或者说政治的核心内容,更是形成政治秩序的重要方面。经由地权为纽结所表白的相互承认,诉诸特定的法权安排,是国家对于自己的国民兑现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承诺的仪式,而表征政治秩序承载道德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因而,重复一句,土地制度与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国家理性和国家德性问题,直接关乎全体人民能否在政治上和平共处,绝非冷冰冰的“产权”二字所能轻易打发。换言之,这是一个政治过程,也是一种道德事实,关乎全体人民与自己的政体之间的政治建设与民族国家的政治成熟,引申而来的是关于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存在的天道性命与政治正义的命意,以及国家目的与国家的伦理担当诸项议题。如果说晚近以还,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百年奋斗历程,就是一部于重构现代政治中对于中国文明进行自我理解,从而建设现代中国国家理性的历史,那么,对于地权关系的法权建构,当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正是在此,建设中国文明的制度主体性,要求当下政体秉持道德诚意,依恃政治勇气,尽速拿出自己的地权方案。


  

  我们知道,身为自然之子,每个人都是作为上天的造物来到地球上的。上天有德,哺育万物,大地就是家园;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地权就是绳矩。此种自然法陈述之真理性的不言而喻,实际上即已预设了每个人应有她与他的立足之地这一自然正义,而自然正义是一切正义的正义。在社会正义的层面,这个立足之地,实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作为一种具象的空间概念和道德意象,向主权的受托者提出了有关“自由”和“福利”的双重要求。而从法律正义来看,“立足之地”不仅旨在满足衣食住行的需求,为每个人奠立获得“平等的关切与尊重”的切实基础,而且,它意味着“耕者有其田”这一农业社会根深蒂固的普世观念的永恒真理性,同时,即就现实功能层面言之,也是现代社会人人不可回避的生存空间问题。因而,赋予“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伦理以现代法权内涵和形式,就成为接续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法律正义,而它们构成了评判政治正义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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