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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2.收费项目减少,减半收费增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统一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所有的实际支出费,而且下列案件均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收费项目减少的同时,减半收费项目却大量增多,除原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办法又新增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受理费。同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也应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区别不同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等。

  
  4.对诉讼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原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新办法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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