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
余新英
【全文】
自新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实施以来,降低了法律维权的成本,将大大缓解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我院新收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新收案件中,离婚、相邻关系、买卖、民间借贷等案件居多。与收案数猛增形成明显反差的是诉讼费收取明显减少。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新
《办法》出台后对我院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我们迅速对全院2006年、2007年诉讼收费按新、旧
《办法》进行了对比调研,发现诉讼费收费及收案结案数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笔者以我院为例,对新的收费办法实施前后诉讼案件的相关变化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求对我院经费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有所帮助。
2007年4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2件,诉讼费21,407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8件,诉讼费29,123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1.38%,诉讼费同比减少26.49%;2007年5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8件,诉讼费9,722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6件,诉讼费17,563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84.62%,诉讼费同比减少44.64%;2007年6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件,诉讼费16,143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0件,诉讼费19,322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3.33%,诉讼费同比减少16 45%。
1.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诉讼金额1—10万元以内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财产金额的4%下调为2.5%;原来离婚案件1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20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只收50元至300元一件,另外20万元以上金额的收费比例也由原来的1%降低至o.5%;原来姓名、肖像等人格权案件l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5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的每件50元再加财产金额的1%改为一律10元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由原来的每件30一100元统一改为每件50元,且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