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值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立峰
【全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了值庭司法警察的职责、位置、动作要领、要求、组织实施、情况处置等内容,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值庭规则》的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当前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加以解决,会影响到司法警察的形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甚至司法权威。
一、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有的人认为,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性和辅助性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个工作中处于次要地位,是无关紧要的、可有可无的;还有的人认为,这项工作虽然重要,但只满足于保证不出事故,而怠于完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值庭工作任务。正确的认识会指导行为产生积极效果,有缺陷的认识必然诱发低效甚至无效的行为。如果不正确理解和认识到值庭活动在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中的地位、特征、性质和作用,如果未意识到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存在的生命价值之一,那么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是难以产生好的效果的,甚至难以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二、值庭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完善。《值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未规定对诉讼参加人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予明确规定;《值庭规则》没有区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中的值庭任务,针对性不强,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不同案件庭审中的值庭职务时不好操作。法院内部具体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跟不上司法实践的趋势,难以满足新时期庭审活动对司法警察值庭工作的要求。值庭活动离不开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才能为司法警察圆满完成值庭任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三、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未经过严格正规的值庭警务的系统教育培训,不具备值庭工作所要求的业务素质,无法保质保量的完成值庭工作。警容不严整、精神不集中、举止不端庄、行为不文明、态度不严肃等现象有时出现在司法警察值庭工作当中,说明少数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较低。低素质的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务,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起到的反面作用不容忽视。低素质的行为者无法完成高质量的行为,只有提高值庭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从主观上提高值庭效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