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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2、关于医师对患者适用信赖原则的具体情形。“医疗人员主张信赖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要点,才能免除过失责任。否则,仍应负过失责任。甲、医事人员应尽检查的注意义务。乙、医事人员应尽指示的注意义务。丙、医事人员对于患者不有采取协助,须非显然可以预见。丁、医事人员对于患者的不适当行为,非有充足的时间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回避结果的发生。戊、医事人员已尽防范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15]具体体现为下面两个方面:第一,医师已尽其适当的问诊、检查义务,但由于患者没有如实提供信息而导致诊断错误造成伤亡结果的情形,只要医师对于患者既往病史,特异体质等,除从患者处得知外,没有其他办法知道时,如果因患者没有如实提供有效信息而导致医疗事故,只要医师已尽其问诊义务,就可因主张对患者会如实提供信息而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第二,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因患者不遵守医嘱而导致医疗伤亡的情形。医师对于患者有说明指导义务,如果医师已尽其指导义务,给予了患者正确的保健指导和医疗建议,但患者却没有遵循并进而导致医疗失败,医师可以主张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过失责任。

  
  3、医疗行为中只有在医师已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后才能信赖患者采取合理的行为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即医师对于患者的信赖本身必须相当,才可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医师都可以主张信赖原则而免责,在以下的情形中,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而免除自身责任:第一,医师没有尽其诊断、指示、告知和检查等注意义务,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而免责。例如,在手术前,医师原则上应向患者配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性;在开处方配药时,原则上应告知药品、剂量、用法等事项;甚至对于病症的严重症状或其他基本注意事项,都应负有告知义务。第二,在医师显然可以预见患者无法采取合理的行为协力达到医疗效果进而没有就此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时,其不能适用信赖原则。[16]例如对于一般患者的问诊,可以期待其做出正确回答,但对于酒醉者、自杀者、幼儿、老人或是智力障碍者,由于他们常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因此,一般而言,医师对于他们陈述的信赖就不具有相当性。另外,幼儿、老人或是智力障碍者,未必能遵守医嘱按时吃药或采取有利于医疗效果的行为,甚至可能会采取与医嘱相反的行为,因此,在医师能预见该种行为的场合,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在上述人员伴有监护人的场合,仍然可以主张适用信赖原则。第三,在医疗人员预见到患者不协助医疗行为,并有充分时间采取合理措施回避结果发生时,医疗人员不得因此主张信赖原则而免责。

【作者简介】
刘跃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2008年供职于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级骨干教师,院刑法课程组负责人,海南省法学会会员代表;2010年考取北京大学,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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