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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第四,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在外科手术中,除主刀医师外,尚有许多助理医师参与相关医疗行为。在重大手术中,助理医师和主刀医师可能实施相同的手术行为,对于共同开刀的情形,主刀医师仍居于主导地位,随时指示助理医师的行为,以便顺利完成开刀作业,即两者间存有监督关系,主刀医师有监督责任,因此原则上不能适用信赖原则。而在较为简单的手术中,助理医师所分担的工作,并非主要的医疗行为,只具有协助性质,对于此种性质的医疗行为,主刀医师当然不用一一予以指示,可信赖其为适当的医疗行为。

  
  第五,对检验人员的信赖。检验是治疗的前提,特别是在检验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医院都有检验中心,由于专业性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工作,并做成检验报告。因此,在检验报告错误因此导致医师做出错误诊疗行为并造成患者伤亡结果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医师可因主张对检验人员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检验人员的能力、知识、资格不足而做出了显然错误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明显地与患者病情不相符合甚至矛盾时,医师在此情形下有重新提交检验的义务。如果没有重新检验就做出诊疗行为导致相应的危害结果,医师不得主张信赖原则。因此,医师不得单凭检验结果就进行诊断,而仍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才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当然,在检验结果正确的情况下,由于医师的诊断失误而导致伤亡结果的,检验人员可因对医师的信赖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六,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建立在医药分业的基础上。所谓医药分业,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执行诊断、处方,由药事人员根据处方调剂、交付药品给患者的一种制度。在医药分业后,医师专门负责诊断和处方开具,而药事人员则负责调剂。仅在因特殊情形下为了避免民众就医困难,才可以因偏远地区或医疗急迫等为由,医师才有调剂权。因此,在医药分立的场合,对于因对方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可引用信赖原则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

  
  1、医疗人员与患者间信赖原则的特点。医疗人员特别是医师与患者间,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成功。“医师须藉由问诊自患者方面之答复,得知症状以为诊断,而患者方面亦须切实遵守医嘱以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如因患者方面不配合致发生事故,医师得否主张信赖患者会采取适切行为,而不负过失之责;患者得否主张因其信赖医师之指示而无过失,即为医师与患者间之信赖原则。”[14]因此,可以说,医疗行为是一项危险事业,同时必须基于危险分配的原理,在医师与患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危险分配,这样才能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当然,由于医师具有专门知识,并经过专门训练,其相对患者而言拥有较多的医学知识,两者在医疗行为中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危险义务的分配上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在注意义务的承担上给予患者适当的减轻,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医师和患者之间不能适用信赖原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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