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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2、具体的适用情形。组织人员间医疗行为的信赖原则体现为六个方面,即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医师对护理人员的信赖、医师对麻醉医师的信赖、医师对助理医师的信赖、医师对检验人员的信赖以及医师对药事人员的信赖。

  
  首先,主刀医师自身的信赖范围。在组织医疗过程中,主刀医师是核心角色。因此,不承认主刀的信赖原则适用,就不利于医疗手术的顺利进行。在信赖原则的范围内,主刀医师所负的指导监督义务,在一定范围得以免除,表现为免除监督义务、免除指示义务与免除检查义务。具体而言,主刀医师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免责的事由包括:第一,消毒不完全。手术前应对病人的手术部位及手术器具进行彻底地消毒,以免除发生细菌感染。从事消毒工作的医护人员消毒不完全,多未被主刀外科医师及时发现,这是由于主刀外科医师信赖其他医疗人员所进行的消毒。故若发生不良之危害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主张信赖而免责。第二,缝合不完全。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对于病人手术部位上的身体应予以完善地缝合,如在剖腹产手术后,其他外科医师应对被剖腹产的腹部予以缝合,以恢复原状。故对此手术失败等不良后果,主刀医师自身可因信赖其他外科医师而免责。第三,术前检查不完备。手术前应采取多种医疗行为或检查行为,以确定手术适应,如果没有手术适应而认为有手术适应,进而采取手术时,则手术难免归于失败,那么手术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手术前检查不完备。第四,感染防止不完备。手术后引起细菌感染,如化脓或引起破伤风而死亡的情形,都是由于医护人员在手术室中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止感染的措施而引起的,而保持手术室的清洁、减少细菌感染机会,则是医护人员的职责,医师对此不承担责任。[13]

  
  其次,对护理人员的信赖。手术前的准备工作以及消毒或是手术后的照顾与护理等,均为护理人员(护士)负责的行为。此外,依医师之指示,护理人员也可以实施医疗辅助行为,如打针。无论消毒或医疗后的照顾,医师通常无特别予以指示,即可信赖护理人员所进行的护理为适当的行为,而值得医师信赖的根本原因在于护理人员领有执照,为合格的护理人员。在实施治疗手术后,病人的继续治疗与术后观察阶段都由护理人员负责,一旦发现病人出现异常情况,护理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医师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在没有接到护理人员通知以前,医师对于其没有前来处理病人异常病变或病情恶化的事实,不承担懈怠责任。换言之,医师对于护理人员的信赖,倘若被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则对于护理人员所引起业务过失,医师自不负责,而由护理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单独负业务过失责任。

  
  第三,对麻醉医师的信赖。众所周知,麻醉属于高度专业性的医事行为,因此在手术前后主刀医师对于麻醉医师之判断指示,可予以信赖。主刀外科医师完全信赖麻醉医师的情况下,对于麻醉医师所采取的麻醉方式(全部或局部麻醉或脊椎麻醉)、麻醉药的种类或剂量以及麻醉时期,自无庸予以置喙。因此,对于因麻醉而发生之不幸事故,应由麻醉医师负责,对于麻醉医师予以信赖的主刀外科医师自不同负业务上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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