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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适用的要件

  
  “病人与医师或医师与护士之间所存在之信赖关系令对方相信其实施之医疗行为,此在刑法上称为信赖原则,或医学上之信赖原则。惟从事医疗业务之医护人员并非完全依医学准则而执行其医疗行为,如有医护人员不遵守医疗准则以致引起医疗案件,则遵守者对于所发生之医疗案件是否亦应负责,则有待从刑法上信赖原则之观点进一步予以检讨,方能认定其应负之责任。”[8]由此可见,在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必须相当谨慎,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否则,任意援用信赖原则可能适得其反,并造成更多的纷争。笔者在下文依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理论的适用要件加以讨论。

  
  (一)客观要件

  
  基于上述有关信赖原则适用要件,此处客观要件体现在三个方面: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设施的完备以及医务人员及患者的教育知识之普及。具体体现在:首先,及时而适当医治的必要性。医疗行为只有快捷、便利和准确,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迅速、有效的医疗服务,因此,就有必要在医疗事业中进行医疗危险的分配。如要求患者配合医师的问诊、遵守医嘱,以便于医师做出合理、正确地判断;各医疗成员应当信赖其他参与医疗者能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只要该信赖相当,由于其他成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遵守医疗行为规则的人不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医师专注自身所承担的工作,心无旁鹜,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求医疗设备的完备。在实践中,医院设备不良也经常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医疗设施的不完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则没有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9]现代医疗技术,大多建立在优良的医疗设备上,因此,医疗设备不完备,如医疗器材、安全设备等欠佳,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或者说信赖原则适用程度很低。只要在具有良好的医疗设备环境中,医疗工作环境良好,安全设备完备,并建立了感染控制制度以及医事检验品管理制度时,医疗人员才能主张信赖原则。[10]最后,医疗人员及患者的教育知识之普及。这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均应经过正规医学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而患者也要知道其负有配合、协作治疗的义务时,才能期待其采取适当的行为,并进而适用信赖原则。因此,在无资格和无能力人员参与医疗行为时,由于其做出相当医疗行为的可能性低,故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同时,如果患者不了解医师询问的意义,不知道配合医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没有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时,就没有信赖原则的适用。

  
  (二)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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