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刘跃挺
【摘要】通过
刑法中信赖原则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分析,寻求信赖原则发展的社会背景,分析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必要性及其要件,并论述其相关特点。在医疗过失行为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不仅存在于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也存在于组织性医疗人员之间,两者在信赖原则的适用要件方面存在差。
【关键词】信赖原则;社会相当性;被容许危险;医疗过失
【全文】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行为人信赖他人能实施合乎规则的行为,只要该信赖具有相当性,即使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也不承担责任的原则。详言之,“所谓信赖原则乃意味着行为人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应回避危险为适切行动,而实行一定行为时,只要该信赖被认为系合乎社会相当性,纵然第三者违反该信赖为不适切行为,对结果惹起某些加害,行为人对于该种加害亦不必负过失责任”之原则[1]。一个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而当一个不幸结果发生之时,不产生过失归责的问题。作为一个分工或共同参与团体行事的法则,信赖原则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亦是人类为了促进现代科技进步而做出的一种博弈选择。因此,进一步研究信赖原则以及构建相应全新领域的实然体系,对于现代社会价值在当代中国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分工日趋专业化与精致化,由多数人共同完成医疗工作的情形亦日益增多,尤其体现为外科手术每每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执行予以完成,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时对于因他人不相当之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事故,是否有必要适用信赖原则,以及如何适用信赖原则,则是继诸多学者对交通事业中信赖原理进行相关研究之后,信赖原则适用理论面临的又一全新空间。此外,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中的运用研究比较深入,却对于该原则在医疗过失犯罪领域的运用研究较少涉及。与此同时,德日刑法学界却对该原则在医疗过失领域的运用同样比较成熟,而且实务界也有相关的具体司法判例。鉴于目前我国医疗过失犯罪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犯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以期对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