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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选择权、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

  
  
  
  

  

  
52.54%

  
其他(请具体列出)

  
17

  
14.41%

  
  在“其他”选项中,具体理由包括:酒水是餐饮业的主要利润来源、经营者不能行使绝对的解释权、酒水是酒店的正常经营项目之一、客人自带酒水可能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可能损害酒店利益、避免冲突、不利于交易的方便、符合经营目的、执法者不严格查处。

  
  问题三、认为“不能自带酒水”不合理的地方在于:

  

  
  
  
  
  
  
  
  
  
  
  
  
  
  

  
侵害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52

  
44.07%

  
商业强权的表现

  
59

  
50.00%

  
其他(具体列举)

  
7

  
5.93%

  
  问题四、对饭店“不能自带食物”规定的第一感觉:

  

  
  
  
  
  
  
  
  
  
  
  
  
  
  

  
合理

  
101

  
85.59%

  
不合理

  
10

  
8.47%

  
无所谓合理与否

  
7

  
5.93%

  
  调查的结果中,对于前三个问题的回答并没有令人惊奇的答案,认为“不能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理的人数占到75.42%。不合理性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基本都被认为是限制了交易的自由性。而认为合理的只占11.86%。在为这一行为寻找合理性时,除了调查表中给定的选项之外,同学还给出了很多理由,这些理由绝大部分都可以成立。不过,前三个问题主要是为最后一个问题做铺垫的。和饭店“不能自带酒水”的规定相对应的问题是饭店“不能自带食物”的规定,而认为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的比例则高达85.59%,认为不合理的仅仅占8.74%,意见的分歧甚至小于第一个问题。那么,为什么饭店针对不同的标的物做出同样的规定时,消费者的感受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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